“要自认倒霉吗?”浙江杭州,女子花14.39万买了一辆车,办完贷款、保险、临牌,提车当天,女子发现车被刮蹭掉漆,她要求换一辆车,4S店却说:新车已交付,拒绝换车。女子很生气:我钥匙没拿到,所有文件也没拿到,怎么算交付?而且,车也不是我停的。4S店表示,撞车的车主愿意赔偿你,我们也适当的补偿你一点,但换车不行。女子被气哭:我就要换车!我不想要一个破车… 彭女士在一4S店买了一辆深蓝L06汽车,花了14.39万,车辆是白色的,她很喜欢。 2025年12月23号这天,彭女士满心欢喜的来到4S店提车,一想到自己马上有车开了,她还是挺激动的。 到了店里,彭女士先检查了车的外观,又看了一下PDI,然后,又签了购车合同。 之后,彭女士又跟着销售去办保险,办完后,又去上临牌。 当时,彭女士也不知道去哪里上,销售就说让她等一会,然后把车停在了4S店门口的地面停车位。 彭女士想着等待时间可能长,就先去吃饭了,可她没想到这短短的时间里就出了事。 当彭女士吃完饭回来后,给车拍照的时候,她发现车头右前方的灯旁边的漆面被刮蹭掉漆了,样子十分难看。 好好的新车被刮蹭掉漆,彭女士心里十分不痛快,赶忙给销售打电话,之后查了监控,是另一位车主开车时不小心给她的车刮蹭了。 彭女士非常气愤,刚买的新车,什么东西还都没到手里,就被刮坏了,她真的接受不了,想让4S店给她换一辆新车。 然而,4S店表示,彭女士的新车已经交付,换车有点不现实,拒绝给她更换。 彭女士不认可,她说:“我所有的文件都没有拿到,钥匙我也没有摸到过,这怎么算是交付呢?交付应该是整个完整的流程,而不是我的新车没拿到,4S店也没保管好。” 因此,彭女士认为未完成交付,这辆车就不属于自己,所以要求换一辆。 双方因为这件事僵持不下,挺了一个星期,彭女士坐不住了,找了记者再次来到4S店协商此事。 4S店的店长出面接待了彭女士和记者。 那这辆车到底交付了吗? 店长给出回应说,当天是客户彭女士办完贷款,然后保险生效,临牌生效,交车照片也全部拍完,而且,车上面的贴纸,美女都给贴好了,其实,整个交付过程都已经完成了。 但彭女士反对店长的说法,她表示,“你们没给我钥匙开走,停车也是你们停的,全程不是我弄的。” 但是,店长却说,保险和临牌都生效了,这辆新车只差开走,别的都办完了,所以,交付已经完成。 店长认为,车被刮蹭,属于彭女士和另一辆车车主的事故。 另外,店长还表示,汽车的充电桩在4S店门口,所以,只能停到门口充电,没想到,别的车过来刮擦到保险杠那边。 同时,售后也评估了,油漆应该是500块钱,当天交警也过来了,判责也已判好,肇事车主同意赔偿彭女士损失,而且,店里也考虑到是新车,也愿意适当补偿一点。 听到这里,彭女士突然有些崩溃,哭着说:“我要换车!我不想要一个破车。” 店长却说,首先彭女士的贷款已经办完,而且,当天贷款全部放款了,因为我们肯定手续全办完才能让她开走。 彭女士哭着说,“我一个小姑娘好不容易赚点钱买个车,你们这样对我?” 最终,店长表示,换车不可能答应,但是,在补偿方面可以协商,比如说保养券、油漆券,会尽量沟通反馈,帮她办理。 这件事的争论焦点在于,4S店认为,彭女士合同签了,发票开了,车你验过了,保险买过了,临牌都打了,只不过差一步没有交到彭女士手里,车充电时被别人刮蹭了,只能是交通事故? 但彭女士认为,车钥匙没到手,所有文件没拿到,车自己一下没开过,就不算交付,另外是4S店停的车,车被刮蹭发生在4S店门口,这责任不在自己,所以,她要求换新车。 双方再次僵持住了…… 那么从法律方面,该是谁的责任呢? 4S店作为车辆保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将车辆停放至安全区域、未及时监控异常情况,导致车辆被刮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赔偿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等。 此事中,彭女士虽办理了保险、临牌等手续,但未拿到钥匙、未实际驾驶车辆离开,且车辆仍停放在4S店指定位置,属于4S店控制范围。 交付的核心是“买方实际控制车辆”,包括拿到钥匙、完成文件交接、车辆实际移交等。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需以“买方取得控制权”为标志,因此4S店主张“交付完成”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彭女士可以要求4S店换一辆车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一,车辆在4S店保管期间被刮蹭,属于“交付前损坏”,彭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履行更换义务。 第二,如果4S店仅提供保养券、油漆券等补偿不足,远低于彭女士的实际损失,如新车刮蹭贬值,彭女士有权拒绝并坚持换车或等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