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车酿惨剧,家属索赔43万被驳,大理州中院二审定音 2025年2月10日,一场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男子无证醉酒驾车侧翻坠河死亡”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这意味着,死者家属此前高达43万元的索赔请求未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三名共同饮酒人虽然在道义和法定义务上存在瑕疵,但并未被要求承担高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悲剧的源头要追溯到更早之前的一场酒局。事发当天, deceased 王某与花某、宋某、杨某某三人聚餐饮酒。这场聚会从中午一直持续到深夜,气氛热烈。谁都没想到,这场看似平常的社交活动,最终竟演变成了一场夺走生命的灾难。席间,王某并未节制,饮下了大量酒水。聚会结束后,王某在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执意要驾车离开。尽管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在酒精的麻痹下,王某显然已经将安全抛诸脑后。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的细节显示,同饮者并非毫无作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在准备驾车离开时,同饮者花某曾明确进行劝阻,提醒他喝酒后不要驾车。这本是避免悲剧发生的关键一步,遗憾的是,王某并未听从朋友的劝告,坚持驾车驶离。在王某离开后,花某并没有就此作罢,他多次尝试电话联系王某,确认其是否安全。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花某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他不仅联系了王某的妻子和女儿,还与宋某一同外出寻找。这些行为,在后续的庭审中,成为了法院判定三名共饮者是否尽到义务的重要依据。 王某的驾车之路并不顺遂,最终车辆发生侧翻,坠入河中,导致王某不幸身亡。一个活生生的人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和违法操作失去了生命,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悲痛。在处理完王某的后事之后,其家属将矛头对准了当天一起喝酒的花某、宋某和杨某某。家属认为,三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30%,共计43万余元。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对各方责任进行了划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三名共饮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主动劝酒的行为,但在王某醉酒后执意驾车离开时,他们虽然进行了劝阻和寻找,但最终未能成功阻止王某的违法行为,未能完全尽到劝阻义务。基于这种考量,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花某、宋某、杨某某各赔偿人民币2万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王某家属显然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赔偿金额过低,遂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43万元的赔偿。 大理州中院在二审中,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更加严谨的复核。法院认为,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十分清楚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极端危险性。他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选择驾车,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反观三名共饮者,他们在王某离开时进行了口头劝阻,事后又积极履行了电话联系、通知家属及外出寻找的救助义务。这些行为已经表明他们尽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交往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虽然他们未能阻止悲剧发生,但这并不等同于要承担主要的经济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各赔偿2万元的判决。这个案例给所有喜欢“组局”喝酒的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法律虽然要求共饮者之间负有相互关照、劝阻酒后驾车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有边界的,它不能替代饮酒者本人的自我约束。如果饮酒者本人肆意妄为,将法律和安全抛在脑后,那么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主要还是必须由自己承担。那个深夜的酒局,不仅带走了一条生命,也给在场的每个人和他们的家庭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老生常谈的标语,背后是用无数血泪写成的沉痛代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和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