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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23岁女子通过婚介所找对象,婚介所将33岁男子推荐给女子,结果女子与对

浙江义乌,23岁女子通过婚介所找对象,婚介所将33岁男子推荐给女子,结果女子与对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发生关系后,被对方妻子找上门,这才得知男子已婚,自己竟然成了“第三者”,女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婚介所和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礼道歉并与婚介所各赔偿自己10万元、3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义乌市法院)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早在2020年,男子陈某便缴费注册成为一婚介所的会员。 2024年3月30日,陈某续费时,填写个人信息时,仍表示自己未婚。 2024年6月25日,陈某与女子万某登记结婚,不过并没有告知婚介所。 2024年8月,时年22岁的女子舒某也缴费注册成为该婚介所的会员,并希望通过婚介所脱单。 随后,婚介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陈某介绍给舒某。 虽然陈某比舒某大10岁,但是舒某与陈某见面后,对陈某一见钟情,很快与陈某确定为恋人关系,并与陈某发生了关系。 结果好景不长,2025年5月,万某联系舒某,舒某这才得知陈某已婚,自己竟然成了“第三者”。 舒某怒不可遏与陈某分手,而后认为遭到陈某的欺骗,同时认为婚介所未对登记会员的信息进行核实,也是自己遭受欺骗的原因之一,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与婚介所各自赔偿自己10万元、3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舒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还声称因为被陈某欺骗产生了严重的抑郁、失眠情况,甚至萌生了想要轻生的念头。 面对舒某的控诉,陈某不否认自己在与舒某交往时没有告诉舒某自己已经结婚的情况,但是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 第一、自己与舒某是真心交往,也付出真心,自己虽然没有主动告知舒某婚姻状况,确实存在过错,但是舒某从来也没有主动问过自己,是否已婚、家庭、工作、地址、学历、收入等信息,如果问自己,自己也会如实回答。 第二、自己当时与妻子万某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且多次申请离婚,当初之所以答应与舒某结婚,真实意图也是想着与现任妻子离婚,然后再和舒某结婚。 第三、与舒某发生关系有几次是舒某主动提的。 …… 婚介所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在陈某注册会员和续约时均核实了陈某的婚姻状态为未婚,已经尽到了对会员信息的合理审查义务。陈某与万某登记结婚后,并未告知婚介所,婚介所对陈某结婚的情况不知情,也不存在过错等等。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舒某以寻找婚姻伴侣为目的通过某婚介所的介绍与陈某确定恋爱关系,而陈某在与他人登记结婚后,隐瞒婚姻情况仍以“未婚”的个人信息通过婚介所介绍与舒某发展恋爱关系,主观意识恶劣,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陈某辩称舒某并未主动询问,自身与妻子万某感情不和等,但均系陈某推卸责任、道德感不强的表现。 《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最高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院认为,综合陈某的过错程度、舒某受伤害的情况等案件事实,陈某应向舒某赔礼道歉,同时酌定由陈某赔偿舒某精神损害1万元。 而婚介所并无侵权的故意及行为,舒某要求婚介所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最终判决陈某向舒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舒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