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暖收费与服务质量不匹配的问题,确实已从“民愿”累积为“民怨”。为此,谨提出以下制度性建议: 建议推行“供暖质量保障金”制度。 可要求用户将取暖费预先缴纳至指定监管账户暂存,而非直接支付给供暖企业。待供暖期完全结束后,由监管部门牵头,依据两项核心指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后,再向企业结算费用:一是客观数据,即整个供暖期居民室内温度的达标率与稳定性;二是主观评价,即通过官方平台收集的住户满意度反馈。最终结算金额,应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此举将从根本上改变供热企业的激励模式,使其服务重心从“收取费用”转向“保障供热质量”。将费用的支付节点后置,实质上是将评判权与监督权真正交还给了用户。暖气暖不暖,不仅温度计说了算,更是老百姓说了算。这既是对群众诉求的制度性回应,也是倒逼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化解“民怨”的关键一步。请给人民群众一个用评价决定结果的机会,让温暖不再是“凭运气”的等待,而是有保障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