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云南大理,男子参加满月宴,喝了一顿酒,之后,又去朋友家与3人饮酒,散场后,男子不顾朋友劝阻开车回家,也不顾自己曾因醉酒吊销驾驶证,结果,男子开到半路车辆侧翻,掉进河沟,不幸身亡,男子去世后,家属与当天共同饮酒者8人达成协议,8人共支付50000元丧葬费,事故后,男子家属将朋友3人告上法院,索赔43万余元,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2020年,王某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了驾驶证,这一处罚本该让他长记性,从此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可他却未吸取教训,又拿生命当儿戏…… 2025年2月6号,上午10点30分,王某开车前来杨家赴约,参加满月宴,在吃饭的时候,他和冯某、解某、王某某坐在一个桌上吃饭喝酒,天南海北的畅聊。 酒足饭饱后,王某并没有走,而是在杨某家打牌,一直到了下午4点半,他才起身告辞,离开了杨家。 不过,王某从杨家走后,并没有回家,反而来到了朋友花某家中,此时,已经晚上7点多了,恰巧宋某、杨某某也在,于是,王某和花某等3人一起又开始喝酒。 但在此期间,大家没有劝酒,押酒,只是一起边喝边聊天而已,可谁也不会想到王某喝完第一顿酒,又喝第二顿酒,危险已经处在边缘。 王某和花某等3人喝完酒后,他醉醺醺的张罗着要回家,一个人坐在驾驶室里,要开车走。 这时候,王某不仅意识模糊,反应能力在酒精的作用下已然下降,他也忘了自己的驾驶证早已被吊销,还在醉酒的情况下开车。 花某看王某真的要开车走,就劝他不要酒后开车,不过,王某没有听劝,直接开车走了。 王某开车离开后,花某心急如焚,非常担心,他一遍一遍的给王某打电话,然而事情一直没人接电话。 无奈之下,花某又多次给王某的妻子、女儿打电话,告诉她们王某喝酒开车回家了。 做了这些,花某还是不放心,他和宋某一起出去找王某,心里默念千万不要出事。 谁也没想到,当晚9点左右,悲剧瞬间发生。 当王某开车行驶在半路时,车辆突然失控,发生了侧翻,一头栽进了河沟里,巨大的冲击力让车严重受损,王某也因伤势过重,当场失去了生命。 一场欢乐的聚会,最终,以惨痛的悲剧收场。 王某去世后,同年2月10日,为了妥善处理后事,经调解,王某与杨某、冯某、解某、王某某以及花某、宋某、杨某某自愿达成协议。 约定先由花某等人支付王某安葬费5万元。 与王某喝满月酒的冯某垫付6千元;解某垫付2千;王某某垫付6千,杨某垫付5千。 与王某喝酒的花某、宋某、杨某某垫付31000元。 协议达成后,每人都按约给了王某家属钱,也暂时缓解了王某家属在经济上的压力。 2025年4月15日,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了,王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其静脉乙醇含量高达285.09mg/100ml,已经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因此,认定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家属因为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花某、宋某、杨某某3人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30%的赔偿责任,失共计43万余元。 有人说,把一个富有人情世故的酒场毁了,自己对自己不负责,给自己惹的祸,给朋友添麻烦,给家人制造祸端,屡教不改。 这样的事,都是成年人了,又没人逼他喝,自己发生事故,自己承担后果。 那么,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第一,3名共同饮酒者花某、宋某、杨某某未对王某劝酒、押酒,但未有效阻止王某驾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王某醉酒驾车是事故根本原因,但3名共同饮酒者未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联系其家属、找代驾等),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3名共同饮酒者虽劝阻王某驾车,但未彻底阻止,需承担轻微责任,但主要责任是因王某醉酒驾车且无证驾驶,仍由王某自身承担。 另外,办满月酒的杨某家用不用承担责任呢? 王某在杨某家饮酒后离开,间隔3小时又到花某家继续饮酒,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杨某等前一批饮酒者无需担责。 法院仅认定王某与花某等3名后一批饮酒者,因共同饮酒行为与死亡存在间接关联,需承担有限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过错程度,酌定花某、宋某、杨某某各赔2万元(总计6万元),仅占家属索赔43万元的约14%。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该比例,认为与过错程度相符,因此,驳回王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悲剧真让人痛心啊!王某本就有醉驾前科,还不吸取教训,无证醉驾,最终丢了性命,实在是咎由自取。 这事给大家提了个醒,喝酒得适量,要是同桌有人喝多了要开车,咱可不能光嘴上劝劝就完事儿,得真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不然真出了事,自己也可能惹上麻烦。 生命只有一次,切记喝酒不开车,可别再让这样的悲剧重演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