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运河区、新华区、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区和沧县部分区域(高速合围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商业网点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与卫生费的区别目前,部分居民存在将“垃圾处理费”和“卫生费”理解为同一费用的现象。实际上,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从垃圾转运站开始,到垃圾运输车运往生活垃圾焚烧厂并实现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卫生费:是指物业或社区对小区内部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清运至垃圾转运站所产生的费用,是居民向物业公司支付的,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处理费和卫生费是两个独立的不同范围的且用途完全不同的费用,“卫生费里已经包含垃圾处理费”的说法是不对的。因此,居民应依法单独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费中不包含垃圾处理费根据《办法》规定,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受市城管局委托,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单位,是政府基于便民考虑的委托安排,因为供排水公司服务几乎覆盖所有居民,利用其成熟的收费系统,可以实现“水费+垃圾处理费”一单缴纳,大家不用为了交垃圾处理费再多跑一个地方,省时省力。这种委托只是征收渠道的简化,并不是居民水费中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费账单中的垃圾处理费只是代收项,与水费没有关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收,计收标准:3元/月·户。由单位缴纳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缴费者),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月·人;初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按上年末在册教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月·人;高中、大中专院校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月·人。由经营者缴纳的: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6元/月·张;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元/月·张;诊所类(不含医疗垃圾)实行定额计收,计收标准:6元/月·个。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元/月·张。商场(含家具、家电卖场)、商城、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计收,计收标准:2元/月·人(由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各类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或门店计收,计收标准:5元/月·摊位(由市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其他行业的室内经营性门店(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计收标准0.5元/月·平方米。室内餐饮业按餐桌桌位数计收,计收标准:2人—7人桌3元/月·桌,8人桌以上5元/月·桌。交通运输业按车辆计收,计收标准:中、小型客车(不含出租车)3元/月·辆,大型客车5元/月·辆;市内公交车5元/月·辆。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其对应的收费标准的60%计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居民用户:每月可以在缴纳水费的时候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也可以去缴费窗口或手机App上自行单独缴纳。单位用户: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根据核定信息自行缴费。商场、市场摊主:由市场管理方统一代收代缴。餐饮、个体门店商户根据核定信息,可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自行缴费,也可由供排水集团代收代缴。以下对象可以申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凭有效证件);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路径:每年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免征名单统一办理系统减免。如果不缴会怎样?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将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通过涉税渠道追缴;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或移交执法处理。常见问题解答我家空置,不住也要交?只要有生活垃圾产生,就应缴费。长期空置户可向辖区城管部门申请减免,核实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人数变化,缴费怎么算?按上一年度末人数计缴,需变更请联系属地城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