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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近日,省教育厅牵头起草了《海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章,从监督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采购管理、膳食经费管理、校内小卖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方面细化管理职责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管,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出入库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校应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家长陪餐制度,鼓励陪餐家长实地了解学生用餐过程和食堂运行情况,充分采纳家长的合理建议。

学校食堂应严把食材出入库关,通过数字化监管手段,严防缺斤少两、重复验货、以次充好。出入库查验应落实以下要求:食品出入库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智慧验货机”等方式加强监管,确保全程可追溯;变质和过期食品,及时清理销毁;食品出入库严格核查数量、质量,严格落实出入库管理制度。此外,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应由专人负责,每餐次成品应按规定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不少于48小时,留样设施放置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

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并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管理、对符合规定的餐饮食品运输专用车辆及设备设施实时监控、通过ISO22000或HACCP体系认证、信用等级高的校外供餐单位。

采购预制加工食品应征得家长同意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职责、采购需求、采购实施、采购验收、采购监督等职责事项。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食堂大宗食材原则实行统一集中采购。学校应建立食品采购负面清单,采购涉及转基因、预制加工食品的,应事前征得家长或家委会同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加强信息公开,严防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优亲厚友、收受回扣等行为。

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25〕1号)。学校收取(含代收)的学生伙食费与该学校经费的会计核算管理方式一致,即学校经费纳入各级国库支付局(中心)、财政所会计集中核算的,学生伙食费收支也纳入各级国库支付局(中心)、财政所会计集中核算。

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置食品小卖部

征求意见稿还对校内小卖部作出了明确限定。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自动售卖设备),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需设置食品小卖部的,应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坚持“公益”原则为师生提供便捷服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食品小卖部应按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与食堂承包经营捆绑。严禁学生使用就餐卡购买食品小卖部商品。校内食品小卖部只允许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及其它生活、学习必需物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市县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指导各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县和学校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涉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后,涉事学校应第一时间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记者王小武编辑程偲李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