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时说不买房能退,真要退款却百般推脱!”近日,赤峰市民关海玲的购房退款遭遇,给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购房等大额消费场景中,签约付款前务必看清条款、明确款项性质、留存书面凭证,否则极易陷入维权困境。
5000元预缴款,退款成难题
2024年10月,关海玲计划购置赤峰市巴林左旗翡翠明珠小区房产,当月6日向赤峰恒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据关海玲回忆,销售人员当时未明确告知该款项是“定金”还是“意向金”,仅口头承诺缴纳后可预留房屋“三大件”名额,且后续若放弃购房可全额退款。

然而,当关海玲最终决定不买房并提出退款诉求时,赤峰恒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迟迟未办理退款。为核实情况,2025年12月29日,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张婧,对方以需向领导汇报为由拒绝透露不予退款的原因,且未提供公司领导联系方式。随后,记者多次拨打通过“爱企查”查询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均未接通。
同日,记者就此事采访赤峰市巴林左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李松峰。他表示,从开发商提供的发票来看,该5000元被标注为首付款,但关海玲称款项为意向金。“此类纠纷核心在于款项性质认定,需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只能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最终裁定款项性质及是否应退款。部门仅能协助协调,无权限直接鉴别款项性质。”
赤峰市住建局法规科科长王建平则明确,该事件属于民事交易纠纷,住建部门无权限介入干预,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律师:凭证是维权关键
就此事,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陈祥律师称,购房交易中“定金”“意向金”“首付款”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对应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差异,这是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陈祥律师强调,无论案涉5000元属于何种款项,若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交易未能达成,均需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退款金额及责任划分,需结合双方实际损失综合判定。“对消费者而言,最关键的维权前提是留存证据。若关海玲能提供充分证据,如书面承诺、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销售人员曾作出‘不购房可全额退款’的承诺,那么其有权依据该承诺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费用。”
内蒙古晨报晨网·速闻新闻李林芳记者温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