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蔡晓丽、陶国恒在执行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红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因执业质量存在多项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在对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立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存在三方面主要问题。
股份支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立信所及相关注会未结合昌红科技2023年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标准这一情况,对公司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对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相关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事项形成恰当的审计判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存货审计方面,立信所及相关注会未就昌红科技对库龄一年以上的部分存货按照材料成本的一定比例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其可变现净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
此外,审计工作底稿也存在记录不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截止性测试抽样方法记录不完善;存货减值测试中部分注塑和医疗产品的估计售价未记录来源;期后事项审计底稿、股份支付费用相关人员的匹配底稿未归档保存。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指出,立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立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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