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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尚生态审计机构及注会被警示 深圳证监局指其合并报表判断不当

2025年12月3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中天华茂所”)及注册会计师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上述机构及人员在执行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尚生态”)2021年和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时,因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当违反执业准则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审计执业存缺陷:合并报表范围判断失当

深圳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中天华茂所及张清、常媛媛在审计美尚生态2021年、2022年年报过程中,未对美尚生态是否拥有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昌宁柯卡公司”)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形成恰当的审计判断。

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违反信披管理办法监管出手警示

深圳证监局指出,中天华茂所及相关注会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同时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第四十六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天华茂所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强调提升执业质量

根据监管要求,中天华茂所及相关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显示,当事人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监管层对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尤其针对合并报表范围等影响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关键审计领域,审计机构需进一步强化风险识别能力与职业判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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