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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两宗协助虚假登记案

近期,市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查办两宗协助他人

进行虚假经营主体登记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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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当事人司某未核实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身份、委托事项真实性,受邀担任公司负责人,并领取报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伪造公章、签名、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司某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支付宝小程序进行实名认证,将虚假申请材料、伪造的公章交给中介机构代办营业执照,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关键协助人提供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传递虚假材料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违法行为。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伪造公章问题抄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二]

当事人珠海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接受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该公司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在申请人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挂靠注册地址”(非实际租赁房产),当事人予以承接,并安排工作人员具体代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一并处以罚款。

[以案说法]

这两起典型的协助虚假登记而受到行政惩处的案件。一起为公民因充当“挂名负责人”、协助虚假登记而受到行政惩处的案件;一起为提供虚假地址、协助虚假登记而受到行政惩处的案件。此类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从源头杜绝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经营主体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2日发布的《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代理机构(个人)合规风险事项提醒告诫书》明确: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登记代理机构(个人)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防范风险。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如发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或者代理机构(个人)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职权依法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公开曝光,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从业等措施实施惩戒。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您:

一、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负责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等)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是提供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协助提交材料等,即视为参与登记行为;一旦参与虚假登记,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社会公众切勿为谋取不当利益,担任经营主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等职务。一旦涉及虚假登记、债务纠纷、违法犯罪等情形,挂名人员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请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及信息,谨慎授权他人使用。

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审核客户资料,严禁参与或协助任何形式的虚假登记行为。

广大公众如发现经营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使用“珠海12345热线”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