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者没穿内衣引争议,邻居拍视频惹众怒,最后谁赢了? 上海黄浦江边,林女士晨跑被拍视频传上网,就因为她没穿运动内衣。话题直接冲上热搜,一边说穿衣自由,另一边说影响不好,特别是带孩子的人,吵翻了天。 熟悉林女士的人都知道,她晨跑的习惯坚持了五年,从最初为了调理失眠,到后来成为生活里不可缺少的仪式感。那天清晨气温逼近20℃,她穿了件速干面料的宽松运动背心,想着江边人少空气好,没刻意搭配运动内衣——对常年跑步的人来说,舒适透气的穿着能减少肩背束缚,可谁能料到这会成为被镜头捕捉的“把柄”。视频是住在附近小区的张阿姨拍的,她带着孙子在江边散步,看到林女士的穿着后觉得“不成体统”,掏出手机就录了下来,配文“公共场合不知廉耻”发进了业主群,没过多久就被转到了社交平台。 林女士是在上班路上刷到自己的视频的,画面被刻意放大局部,评论区里满是不堪入目的指责。她又气又委屈,自己明明穿了完整的上衣,只是没穿额外的运动内衣,怎么就成了“影响市容”?更让她寒心的是,有人顺着视频里的背景找到了她常去的跑团,甚至扒出了她的工作单位。她试着联系张阿姨想讨个说法,对方却理直气壮:“公共地方谁都能拍,你穿成这样就该被曝光。” 这场争论的核心从来不是“穿不穿内衣”,而是公序良俗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支持林女士的人说得在理,女性有选择舒适穿着的权利,专业跑步指南里也只建议穿高强度运动内衣保护胸部,而非强制要求,只要不涉及裸露隐私,就不该被过度指责。就像有跑者说的,晨跑是为了健康,不是走T台,总不能用审视的目光给运动装定规矩。可反对的声音也并非全无道理,黄浦江边是公共休闲区域,确实会有老人孩子,大众对穿着得体的认知存在差异,互相体谅本是应有之义。 但张阿姨的行为,早已超出了“提醒”或“质疑”的范畴。《民法典》第1019条写得明明白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哪怕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侵权。浙江湖州就有过类似案例,有人未经同意把他人照片发进微信群,最终被判公开赔礼道歉。林女士的视频被恶意传播,已经对她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这种“以道德之名行侵权之实”的做法,比所谓的“穿着不当”更值得警惕。 更讽刺的是,很多人争论时都忽略了一个关键——运动时不穿专业内衣,对女性身体其实是种伤害。有数据显示,成年女性跑步时胸部晃动轨迹每公里可达83.75米,全程马拉松下来,胸部“运动量”相当于跑了3.5公里,长期如此可能导致胸部下垂、韧带拉伤。林女士后来也说,经这事之后才知道专业运动内衣的重要性,不是为了“符合他人眼光”,而是为了保护自己。 事件发酵三天后,张阿姨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删除了视频,给林女士发了道歉信息,但网络上的讨论还在继续。有人说林女士赢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人说没有真正的赢家,林女士受了网暴,张阿姨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其实说到底,穿衣自由不能成为漠视公共感受的借口,公共道德也不该变成侵犯他人权利的挡箭牌。我们可以不认同别人的穿着,但没权利随意拍摄曝光;我们可以追求舒适自在,也该考虑场合的适当性。法律划清了行为的底线,而尊重和体谅才是化解矛盾的钥匙。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