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对2025年12月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初步作出了回应的基础上,选取了5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基准日”确定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非公开协议方式)、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基准日如何确定?是参考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还是以最终决策机构作出决策/批复的时间?还是以财务入账的时间为准?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的基准日,由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上年度12月31日,或一年内的某一时点。
2、关于国有集团公司内部实物资产无偿借用、划转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现咨询:国有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在上级授权决策额度内是否可以进行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有无政策支持实物资产的无偿借用?
国资委回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按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可参照执行。
3、关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转让是否适用于39号文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需公开进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三条对“基础设施REITs”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放宽。请问:转让ABS基础资产时,是否可参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关于REITs的部分,申请批准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执行?
国资委回复:《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三条中的“发行基础设施REITs”,是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不包括其他向ABS划转股权的情形。企业发行ABS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关于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的分类标准是什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5年是否出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是否会增加营业收现率指标情况?
国资委回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大型、中型、小型企业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进行划分。《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5)》未收录营业收现率指标,相关书籍已于2025年7月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目前各大书店、电商平台公开发售。
5、关于股权回购及合伙企业份额回购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规定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能约定股权回购等条款,若非公开交易情况下,国有企业能否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另外,非公开交易情况下,国有企业能否约定合伙企业份额回购条款。
国资委回复:一、企业国有资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交易行为,应体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三十条关于加强国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