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近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网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我省制定并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的行为。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指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林业、粮食和储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海关等部门。
《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5000元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相应奖励: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涉及“校园餐”“养老餐”等校园和养老院及老年人供餐点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按罚没款缴库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罚没款入库金额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奖励500元;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