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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男子早在2019年时,通过一二手平台买了一金手镯,下单前,他担心如果按

辽宁大连,男子早在2019年时,通过一二手平台买了一金手镯,下单前,他担心如果按14092元的实价发布链接,会被别人抢先拍走,就和卖家商量,先把价格抬高设定为17910元,等他下单了再修改为成交价,对方同意后,双方完成交易,原以为事情到这就结束了,谁料6年过去,卖家突然联系男子,说她发现当初的标价与实际成交价存在3800块差价,要求男子补差,这下男子傻了…… 2019年的时候,张先生在网上收金镯子。 有个外地姑娘刷短视频瞅见他的广告,就私信联系说我手上有个金镯子,你收不收? 两人在私信里你一句我一句,最后定下14092元的成交价。 可张先生心里犯了难。要是直接在平台上挂14092元,怕被别人抢拍,挂高了又怕卖家不乐意。 于是,他跟卖家商量,说妹子,你看咱能不能先把价格标成17910元,标高点,等你下单时我改成实际价格,这样安全,不然被别人抢了。 卖家当时也答应了,说行,我懂,你先拍不要付款,需要改价的时候跟我说一声。 两人就这么完成了交易。 本来这事儿早翻篇了,谁成想2025年年初,这位卖家突然联系了张先生。 对方语气特别冲地质问,说我最近查平台订单,发现当初标价和实际付的钱差了3800多块!你是不是使了啥手段多赚我钱? 对方还要求,张先生必须把差价补给她,否则这事没完。 张先生一听就懵了,6年前的老黄历,咋还被翻出来了? 他赶紧翻手机,幸好当年都有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里清清楚楚写着双方关于“标高价、改实价”的约定。 张先生把截图发过去,卖家仔细一核对,这才说:哎呀,真是误会!当年确实是这么商量的,我给忘了! 这场乌龙细想真是让人唏嘘。张先生说,他做这行最怕说不清,所以每次交易都留聊天记录,没想到真派上用场了。 卖家后来也挺不好意思,专门打电话道歉,说自己前两天翻订单,光看着17910和14092差了3800,心里咯噔一下,以为被坑了。 她当时看差价心里不舒服,没仔细想就找张先生理论了,哪成想,是她忘了当年的情况,真是对不住。 张先生听着对方道歉,心里那点堵得慌的劲儿也散了。说谁还没个忘事儿的时候?说开了就好! 6年前的交易细节,谁能记得那么清楚?可偏偏就有这么巧。张先生习惯留记录,卖家刚好翻到旧订单。 要是没那些聊天记录,这3800的差价,张先生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可话说回来,普通人做买卖,谁能想到6年后还会被翻旧账?要不是张先生多留个心眼,这哑巴亏吃得可太冤了。 不管啥交易,哪怕再小的事儿,聊天记录、转账备注都得留好。指不定哪天,这些陈芝麻烂谷子的记录,就能帮你说清楚一场大误会。 有人看后调侃,说我6年前花148万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现在此地房价格80万,我也可以告开发商补偿我68万块钱? 也有人猜测,女子这是看到金价涨了,心态失衡要补钱,想不到对方保留了记录啊!这是典型的能懵着就懵,懵不着就拉倒的侥幸心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张先生和原主人在私信里商定的“先标高价、后改实价”,本质上是对合同履行方式的特殊约定。 虽然没有纸质协议,但这段聊天记录就是一份合法的、有效的补充协议。法律承认这种形式的效力,是张先生能够自证清白的法律基石。 如果法律不认可微信记录为书面形式,张先生就陷入了口说无凭的死局,极可能被判返还差价。 根据法条,能够有形表现内容的电子数据,证明力高于单纯的表面数字。 当原主人只看标价起诉时,她主张的是不当得利,原主人主张“被坑了3800元”,她需要举证证明张先生存在欺诈或不当得利。 但当张先生拿出聊天记录时,证明了这笔钱是有合法根据的合同对价,而非不当得利。 这直接导致了原主人诉求的崩塌和后续的道歉。 所以说,交易留痕太重要了!张先生当年多留个心眼,把微信聊天记录存着,没想到六年后成了自证清白的铁证。 卖家光看平台标价差3800块就急着要说法,可当初俩人私底下早有约定,要不是有记录,张先生这亏吃得冤枉。 最后误会解开,卖家道歉,也算圆满。 但这事说明,现在电子交易普及,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这些平时不起眼的东西,关键时候能当护身符。 以后不管买啥卖啥,还是得留个心眼,把约定落在字面上,省得日后扯皮。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