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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一男子与女友异地相恋8年,定下婚期。不料,婚礼前两个月,男子突然从工作

四川南充,一男子与女友异地相恋8年,定下婚期。不料,婚礼前两个月,男子突然从工作地成都回家,撞见女友与陌生男子在住处亲 密相处。激烈拉扯后,男子带走昔日赠礼,愤然离去。当晚,男子先以公开不 雅 视 频威胁女友,又向家人流露出轻生念头。女友与其弟先后报警。警方接警后,一边尝试联系男子,一边调监控、上街找人。然而,男子从高楼坠下,当场身亡。事后,男子父母认为救援不力,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文某与李某的爱情走过了八年光阴,从大学到职场,从异地奔波到共同生活,这段感情曾被亲友视为“爱情长跑的典范”。   2022年初,文某在成都的工作逐渐稳定,李某则在南充某学校担任教师,两人计划于同年9月9日举办婚礼。   文某与李某居住在李某的教师宿舍中,虽条件简朴,却充满了对未来的憧憬。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22年7月10日被彻底打破。   当天下午16时,文某从成都返回南充的教师宿舍,本想给未婚妻一个惊喜,却撞见了李某正与另一男子赵某在屋内举止亲密。   突如其来的冲击让文某瞬间失控,他与赵某发生激烈拉扯,场面混乱。   冷静片刻后,文某强压怒火,从李某处取回自己曾赠送的电脑和首饰,一言不发地离开。   这些物品不仅是礼物,更是八年感情的象征,如今,它们成了讽 刺的见证。   离开宿舍后,文某的情绪迅速滑向深渊,他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李某,称要将她的“不 雅 视 频”公开。   李某意识到事态严重,当即报警,并向警方说明文某可能采取极 端行为。   几乎同时,文某也给弟弟和父母拨去电话,透露轻生念头,并含糊交代“后事”。   文某弟弟敏锐察觉到危险,立即拨打110,请求警方紧急干预,“救我哥哥一命”。   当晚19时许,李某的“不 雅 视 频”被陆续发送至其工作群和多个网络贴吧。   尽管李某在同事提醒下迅速撤回部分视频,但信息已在局部传播,对她的职业声誉与心理造成重创。   警方接报后,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先是尝试通过电话联系文某,但其手机已无人接听,   随后,警方调取监控、沿街搜寻,试图定位文某的行踪,搜寻范围覆盖了文某常去的多个地点,并与其家属保持沟通。   然而,当晚21时左右,文某从一处高楼坠下。   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文某已无生命体征。   经法医检测,死亡时间约为21时,坠楼原因系高空坠落致多脏器损伤。   事后,文某的父母认为,公安机关在接报后未能及时找到并阻止文某,属于“不 作 为”,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文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法院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李某报警和文某弟弟报警后,在文某行踪不明、情绪不稳定且可能移动的情况下,采取了包括尝试联系文某本人、调取相关区域监控录像、组织人员沿街搜寻、持续与报警人保持沟通等合理措施。   特别是在城市环境中,监控调取是最直接的定位方式之一。   公安机关在约2小时内持续开展搜寻工作,这一时间长度对于寻找一名有自主行动能力、不愿被找到的成年人而言,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法院认为,法律所要求的“立即救助”义务,核心在于及时启动并实施合理的救援程序,而非保证绝对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警方已积极作为,不存在接警后拖延、推诿或消极不作为的违法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院进一步指出,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   本案中,文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最终选择跳楼坠亡,是其个人在遭遇情感重大挫折后作出的极端决定,这一自我了断的行为,是导致死亡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公安机关的履职行为并未违法,履职过程合法适当。   即便未能成功在文某实施行为前找到他,这一“未能阻止”的状态,是由于文某刻意避开搜寻、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与隐蔽性等复杂因素造成的。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其合法履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缺乏构成赔偿责任所必需的因果链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文某父母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