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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单次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调整为30万元

大皖新闻讯单次举报最高奖励金额从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食品生产企业内部人员举报按两倍标准奖励;新增“校园餐”“养老餐”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奖励情形……1月9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范举报奖励受理部门简化资金审批使用流程

据悉,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不断变化,中央多个文件对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为持续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起草的《办法》已正式印发。

记者注意到,《办法》共6章26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原则、情形、标准、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例如,规范举报奖励受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需求,增加教育、民政、林业、粮食和储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作为举报奖励受理单位,实现监管环节全覆盖。同时,统筹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将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审定及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调整至设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简化资金审批使用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单次举报最高奖励金额从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据悉,《办法》调整奖励门槛和上限。将原奖励门槛由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调整为5000元,单次举报奖励金额上限由不超过2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30万元。关于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办法》明确,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等。

《办法》还整合完善举报奖励及不予奖励情形。明确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5000元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相应奖励: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等。

此外,《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等。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人员举报按两倍标准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按两倍标准给予奖励,强化内部监督激励。其中提到,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从业人员、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统称内部举报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本办法奖励情形的,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两倍金额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时,《办法》整合《暂行办法》原有奖励情形,结合新形势新增“校园餐”“养老餐”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奖励情形。明确涉及校园(含托幼机构)和养老院等场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会同同级纪委监委、教育、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查处,奖励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实习生江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