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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政策解读

2025年12月31日,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豫统文〔2025〕75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2025版)》),为更好贯彻执行《裁量权基准(2025版)》,现作下列解读。

一、修改背景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提高了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2024》)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最新规定不一致。此外,2024年9月,国家统计局召开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会议要求统筹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做好下位法“立、改、废”工作,进一步提高裁量基准可操作性,明确裁量边界,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质量,决定对《裁量权基准2024》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2024年9月以来,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认真研究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借鉴外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改思路、条文设计等,结合本省工作实际,起草了《裁量权基准(2025版)》(征求意见稿),向全省统计系统、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河南省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裁量权基准(2025版)》(送审稿),按规定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执行。

四、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未改变前版的基本框架,主要围绕与新修改《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细化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情节认定等方面,对前版共修改11条,其中对原条文内容修改10条、删除1条。

(一)与新修改《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

根据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中对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最高罚款金额由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五十万元以下,对《裁量权基准2024》中第六至第十一条中的处罚金额作出对应调整;根据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对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最高罚款金额由一万元以下调整为五万元以下,对《裁量权基准2024》中第十二、十三条的处罚金额作出对应调整。根据《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删除《裁量权基准2024》第十五条内容,将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认定情形,新增第十六条内容。

(二)细化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情节认定。

1.在同一违法比例中的,按照违法金额的大小划分层级,将违法比例小但违法数额大、违法比例大但违法数据小等极值情况纳入。

2.进一步细化对个体工商户违法情节的认定,采用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行政裁量可操作性。

五、适用时间

《裁量权基准(2025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的通知》(豫统办文〔2024〕55号)废止。

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按原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如果按《裁量权基准(2025版)》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新修改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