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判决公布后,法院针对公众关注的罪名认定、量刑理由等焦点问题发布判后答疑,核心围绕“为何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为何判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展开,但被害人家属及社会舆论对判决结果存在强烈质疑。尝试用大白话把法院的答疑拆解明白:律师说法以案说法 一、为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交通肇事罪”? 这俩罪的核心区别是:一个是故意不管他人死活,一个是不小心犯的错。 法院的理由有两点: 廖某是故意放任危险,不是“不小心”:他知道自己的车提速特别快,也清楚案发的昌江大道是景德镇的城市主干道、有限速,而且当天是节假日晚高峰,人多车多,他肯定明白在这儿玩命超速有多危险。朋友劝他慢点开,他还接着加速,后来看见人了踩刹车、打方向,但因为车速太快还是没躲开。从他开始玩命超速的那一刻起,他就是抱着“不管了,爱咋咋地”的心态,这种心态叫“间接故意”,不是过失。后来踩刹车、报警这些动作,不影响他一开始放任危险的心态认定。 他的行为危险程度堪比放火、炸东西:节假日晚高峰在主干道玩命超速,对路上所有不特定的行人、司机都是致命威胁,谁也躲不开,最后还撞死了三个人,这种行为的危险程度,和放火、在公共场合搞爆炸差不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危险行为”,所以定这个罪。 二、为啥说廖某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我就是想弄死某个人/报复社会”,间接故意是“我不管会不会害死人,我该咋干咋干”。 廖某跟死者素不相识、没仇没怨,不是故意要撞死他们;撞人前看见人了也踩刹车躲了,撞完人还打了120和报警电话,说明他不是主动追求“撞死⼈”的结果,但他开车时就是不管路上人的死活,放任“可能撞死人”的危险发生,这就是间接故意。 三、廖某算不算自首? 算! 自首的标准是:自己主动报警/等警察,到了公安局说实话。廖某撞完人没跑,当场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警察来的时候也没反抗,到了公安局也如实说了自己超速开车撞死人的事儿。虽然他自己觉得应该定“交通肇事罪”,但这是他对自己行为的看法,不是撒谎抵赖,所以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四、为啥判死缓,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是给那种罪大恶极、必须马上枪毙的人(比如故意报复社会杀人、连环杀人)。 廖某虽然撞死了三个人,罪很重,但他是间接故意,不是那种蓄意要杀人、报复社会的直接故意;而且他还有自首情节,不是“非杀不可”,所以法院判了死缓——也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两年里如果他表现好,就不用死了,转为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