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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判处死缓。想知道被害人一家三口过马路的时

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判处死缓。想知道被害人一家三口过马路的时候走人行横道了吗? ------------------------------------ 有朋友说什么人家一家三口没走横道线,以这个作为减刑理由,我想说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横道线绝对不能过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有当地网友说最近的横道线隔了近一公里,那正常人理解就是“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了,所以过马路完全合理合法,不能作为减刑理由。 第一感觉轻判的理由有点牵强,为什么“紧急制动,急打方向盘”一定是避免创死受害人?难道不是高速创东西之后为了避免自己车失控的自然反应?珠海歼35难道没有制动打方向盘?“间接故意”就更多了,杭州莫XX又不是直接拿火焰喷射器烧死受害人,难道不是间接故意吗? 有朋友说什么人家一家三口没走横道线,以这个作为减刑理由,我想说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横道线绝对不能过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有当地网友说最近的横道线隔了近一公里,那正常人理解就是“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了,所以过马路完全合理合法,不能作为减刑理由。 还有朋友提到死刑要慎重,避免轻罪变重罪,但是我觉得这也要有个限度,如果无下限,那为了防止杀一个的罪犯破罐子破摔再杀别人泄愤,是不是杀一个人也不用判死刑了?这个案子绝对已经是重罪了,没必要为此再轻判,对于极大概率造成他人死亡的重罪,该判死刑就判反而有利于威慑一部分自制力差的人为了发泄造成社会危害。 另外有朋友在纠缠司机不是故意,没有说司机故意创死人家一家,如果故意那肯定是死刑啊?还需要讨论吗?大家现在讨论的根本不是这个问题,是讨论是不是不故意就一定不能判死刑[不抬杠]像这种自己肆意妄为,对不特定对象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并且既成事实的,我觉得完全可以判死刑。 而且这样判的话,我有个问题,这个案子绝对算得上“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了吧?有没有朋友能找一个更恶劣的出来? 如果这都不能判死刑,那是不是除了故意杀人,其他犯罪手段再残忍后果再严重社会影响再恶劣都不可能有死刑了? 那是不是应该干脆在法律条文里明确一下?以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