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什么时候开始,律师不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角色了?代理案件真的成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了吗? 刚才笔者在今日头条上阅读一篇文章,其中提到浙江桐乡某诉讼当事人在大街上用榔头砸死一名律师的那个案件。 那个案件我好像看到过,也曾经对那个律师表示深切地同情。觉得罪犯把诉讼失败的火气发到律师身上没有道理。因为,在我的心目中,律师只是法律的代言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只不过在代理过程中,他是站在委托人的这一方根据法律来进行辩护的。因此,罪犯官司输了,估计是自己本身就不占理,而不是因为对方的律师导致你的官司输了。你把火气发泄到对方律师身上,确实不应该。 然而,当我看到文章后面一位网友的评论,我有点迷糊了。因为这位网友竟然也是律师,浙江的,网名为“杭州不著名律师”。为了方便表达,我把这位律师网友的评论复制于下: 关于律师被人用锤子砸的问题,律师之所以成为出气筒,是因为中国的小老百姓还是要把律师定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角色,我认为中国小老百姓的思想还停留在农业社会,他们完全不能理解律师代理案件是一种商业行为,当然是谁给钱我们律师就为谁说话,说的直白一点,有一天你找了一个律师,花了律师费,你不希望这个律师替你说话吗? 各位网友,看明白了吗?这段话有两个要点: 1、中国小老百姓还是把律师定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角色”,这是错误的。如果把这个意思再表达明确一点就是,当今的律师已经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角色”了。 2、当今的律师代理案件是一种商业行为,当然是谁给钱律师就为谁说话。如果把这个意思再表达明白一点,就是当今的律师就是为钱服务的,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无关了。 这个律师的评论,让我心头一震,有醍醐灌顶之感。于是,我对浙江桐乡的那个用榔头砸死律师的罪犯,多少有点理解了。尽管我不同情他,也不支持不赞成他的犯罪行为。因为,我隐隐觉得,那个被榔头打死的律师,在罪犯心目中,不再是法律的坚守者,更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而是一个和代理人沆瀣一气的讼棍。当然,这可能是罪犯很片面的认识,这认识导致了他的极端行为,让他也走向自我毁灭。 然而,在我心目中,律师是不应该成为讼棍的。因为,我曾经看过一个电视剧《幸福进万家》,其中就讲到律师作为法律人,所承担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问题。这个电视剧还赞颂了把律师工作看成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者的关涛,贬斥了把律师职业当成谋取私利工具的韩律师。关涛为了维护底层百姓的利益,不惜不收取代理费用,也要为他们主持正义,令人敬重;而韩律师为了那笔可观的代理费不惜出卖良心,帮助被告销毁罪证,实在可憎! 在写这篇微头条的时候,我又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了豆包。得到的答案是: 律师的职业行为,兼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职责,与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业属性。律师这个职业的第一属性就是法律属性,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包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商业属性只是这个职业的第二属性,因为律师职业已经市场化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专业服务范畴,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来维持职业成本,保证服务质量。这两者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根本责任,收取费用是为了支撑律师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责。 豆包的回答,完全否定了“杭州不知名绿树”的那番错误言论,和电视剧《幸福进万家》表达的观点是一致的。 笔者曾经在司法局工作过,知道律师是由司法局管理的。我不知道杭州市司法局知道不知道“杭州不知名律师”的这种观点,这种对律师职业的错误认识。我想问杭州市司法局,这样的律师是否还适合从事律师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