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公开一起婚姻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陆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的原判。该案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精准,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事件发生在2024年6月,陆某因怀疑妻子黄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私自在黄某的鞋子里安装了带监听功能的定位设备。后续通过该设备,陆某听到黄某与男子庄某的亲密对话,情绪瞬间失控,随即产生了教训庄某的想法,并提前将一把刀具放在电动车内备用。 6月16日下午,陆某凭借定位设备追踪至深圳市宝安区某路段,发现黄某与庄某正牵手同行,当即从电动车内取出刀具上前,先后向庄某的背部、胸部捅刺两刀。庄某倒地后,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显示,庄某系因锐器作用导致多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陆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考量到陆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害人庄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对陆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法院明确指出,陆某携带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刀具,连续捅刺被害人关键部位,伤害意图明确,犯罪后果严重;对于陆某的自首情节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况,一审法院已全面考量并作出从轻判决,陆某再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外,陆某家属虽有赔偿意愿,但未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该情形无法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