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应混谈,自首绝不能当作纵容犯罪的借口,否则何谈法律的尊严和震慑力呢?。。。//@充满希望的韭菜:1,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无差别的,都与被害人不认识,无需判定直接或间接故意,否则就是故意杀人罪。 2,刹车和打方向并非中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类似于捅到心脏后拔刀或没有进一步捅透并非中止故意杀人行为一样,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严重后果为主要判刑依据。 3,自首情节并非必须减刑,而且董某所谓自首行为是他自己认为属于交通事故,进行后续常规操作,而非主动承认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致人死亡。支持⬆️此观点,必须抗诉,恶魔不能留在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