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牟,男子侯某3年间与足浴店女技师胡某多次发生了关系。因缺钱,候某在与胡某发生了关系后,持刀抢走61万,还让胡某写65万借条。胡某报警后,候某被判退钱,还被以抢劫罪判14年5个月、罚金10万。候某不服,否认抢劫称是还借款,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候某抢劫罪成立。
(来源:裁判文书网、郑州中院)
候某和胡某刚认识那会,候某出手还算大方,每次和胡某发生了关系后,都会给胡某一些钱。胡某觉得候某这人挺阔绰,也就和他保持着这种关系。
时间一长,候某的经济状况急转直下,他之前因为一些投资和消费,欠下了不少债务,每个月要还的钱让他喘不过气。
2024年2月1日晚上,候某又约胡某出来。两人在车后排发生了关系。完事后,候某看着胡某,心里打起了坏主意。他想着自己现在这么缺钱,胡某说不定能帮自己一把。
于是,候某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对着胡某说,自己现在急需用钱,让胡某给点钱。胡某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了一跳,她没想到候某会来这一出,立刻拒绝了候某的要求。
候某见胡某不肯给钱,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把胡某的手脚都绑了起来。胡某挣扎起来后,候某怕她喊出声来,就用刀威胁她,让她老实点。
在绑胡某的过程中,胡某一直在反抗,候某一着急,拿着刀就朝胡某划了过去。胡某的手被划伤,可侯某根本不管这些,继续逼迫胡某给钱。
2月2日凌晨,候某抢走了胡某的银行卡。他知道胡某的银行卡密码,因为之前胡某告诉过他。候某立刻去银行,从卡里取走了58万。
可侯某觉得还不够,他又通过手机操作,从胡某的银行卡里又转走了3万。即便这样,候某还是不满足,他逼着胡某给他写了一张65万的借条,说剩下的钱以后慢慢还。
做完这一切后,候某才把胡某送回家。胡某一回到家,立刻就报了警。她详细讲述了自己被候某抢劫的经过,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通过调取银行监控、查询转账记录等方式,很快民警就锁定了候某的行踪。
当准备对候某实施抓捕时,候某察觉到了不对劲。他开着车拼命逃跑,还冲撞抓捕车辆,导致一名民警受伤。不过,最终还是成功将候某抓获。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候某持刀抢劫胡某财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抢劫罪相关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包括抢劫数额巨大的。
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
候某在自身经济变差、欠下债务贷款的情况下,在与胡某发生了关系后,持刀索要钱财,遭拒后用胶带绑住胡某,途中胡某反抗,候某划伤她,这明显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候某被抓时冲撞抓捕车辆,致民警受伤,这一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候某在面对抓捕时,以冲撞车辆这种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抓捕职务,导致民警受伤,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一审法院认定:候某抢劫的数额高达61万,这属于抢劫罪中的数额巨大。而且,候某在抢劫过程中还持刀威胁胡某,并导致胡某轻微伤。
不过,考虑到候某是初犯,酌情从轻处理,判处候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责令候某退还抢劫所得的钱财。
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他坚决否认自己抢劫,说自己和胡某之间有借款关系,这些钱是胡某还他的借款。他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自己无罪。
候某还编造了一些理由,说自己在警方抓捕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所以才会做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他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相信他的话,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受理了候某的上诉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理。法院仔细审查了警方收集的证据,包括银行监控录像、转账记录、胡某的伤情鉴定报告以及候某自己的供述等。
经过审理发现,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候某的抢劫行为。候某所说的借款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完全是他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编造的谎言。
至于候某所说的刑讯逼供,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抓捕和审讯过程中,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候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意味着候某抢劫罪成立,他将在监狱里度过漫长的14年5个月,还要缴纳10万的罚金。
从法律角度看,证据是认定犯罪的关键,候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而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抢劫行为。
法律面前不容狡辩,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