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刷到个新闻差点吓出冷汗!
安徽有家公司年会,请歌手唱了首流行歌,同步直播,400多万人看,结果被原唱告了,赔了4万!
大家的讨论直接沸腾:那我KTV唱《小幸运》算不算侵权?孩子学校演《孤勇者》,得找周杰伦要许可?
有人说原唱想钱想疯了?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年会没卖门票,但直播400万次是给公司打广告,属于商业推广,不是自己人玩!
还有人猜是《西海情歌》?别瞎想,那歌的侵权案赔偿比这高多了,报道只说是《某某情歌》。
并非原唱搞事情,现在版权边界真不一样了,
以前觉得唱首歌而已,可一旦沾了公开传播+商业,还真得守规矩。
你们有没有过类似的无心之失?比如公司活动、学校表演唱过流行歌?现在会不会有点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