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业报吴辰光
商家无端被罚、消费者遭遇大数据“杀熟”……备受诟病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垄断”行为将被叫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有专家指出,此举为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划定了明确的“红绿灯”,对此前处在模糊地带的违规行为有了清晰的界定标准。
聚焦“关键少数”,压紧压实责任
《办法》聚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这一“关键少数”,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以平台规则为切入点,进一步压紧压实平台责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赖阳对中国工业报表示,所谓“关键少数”,界定了平台在数字经济中作为基础设施构建者的核心地位。在云消费时代,平台掌握流量分发与规则制定权,其运营逻辑具有事实上的准公共属性。监管这一核心节点,旨在通过杠杆效应实现对庞大交易生态的高效治理,以最小的行政成本辐射整个商业网络。
知名经济学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对中国工业报表示,在网络交易领域,平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既是撮合交易的第一线,也是网络监管、纠纷平息、违规发现的第一线,因此成为“关键少数”。
艾媒咨询CEO张毅对中国工业报表示,平台作为平台生态的规则制定者、流量分配者、纠纷仲裁者,其行为直接影响了平台内经营者(商家)、消费者以及市场秩序。监管意在抓住主要矛盾,以点带面,通过聚焦平台这一核心主体压实责任,避免监管资源过于分散,从而高效解决平台规则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单方面变更等问题。
[解决]AI法律助手创始人、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玥对中国工业报表示,从法律监管的逻辑看,“关键少数”的定位精准抓住了网络交易秩序的核心环节。此前诸多网络交易乱象,如商家被随意罚款、消费者遭遇大数据“杀熟”,根源均在于平台规则制定和执行的随意性。监管聚焦这部分“关键少数”,并非刻意约束,而是因为只要压实平台责任,就能以点带面规范整个网络交易生态,这是一种高效且精准的监管思路,就像治理市场先管好市场管理者一样,能从源头减少乱象。
明确责任义务,建立健全机制
《办法》明确了平台在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规定了平台在信息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过渡期设置、申诉渠道设置等方面的义务,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等机制。
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表示,《办法》对平台提出四方面要求:
一是完善公示要求,要求平台应当持续公示平台规则或链接,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并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收费、争议解决等重要内容。平台制定、修改一般性规则的,要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公示,修改重要规则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公示。
二是细化征集意见要求,要求平台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网站、App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如实归纳整理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三是明确告知义务,要求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采取负面管理措施的,特别是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充分告知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申诉渠道。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的,如果会员规则有变化,平台在消费者续费前应当充分告知会员权益的变化情况。
四是建立重大事项协商机制,要求对于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应当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
赖阳表示,明确规则制定责任旨在确立程序正义,消除平台规则的不透明性与随意性,降低生态参与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商业环境的可预期性。
盘和林指出,明确平台责任义务,实则是为平台增责加压。其背景在于当前有部分平台存在逃避、转嫁责任的问题,如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责任,平台已无法置身事外。
刘玥进一步分析,此前不少平台制定规则秉持“一言堂”,不征求商家和消费者意见,突然修改规则后也不提前告知。比如部分平台临时变更佣金比例、调整退款规则,让商家和消费者措手不及,且后续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因此,《办法》的目的是推动平台规则制定走向透明规范,给各方足够的参与和适应空间,核心意义在于打破了平台“规则垄断”,让商家和消费者能提前知晓、参与规则制定,遇到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路径,减少因为规则不透明引发的矛盾。
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各方权益
除了明确责任义务,《办法》还细化平台在保障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以及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平台在其规则中明确信息安全条款,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规范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等。同时,《办法》明确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大数据“杀熟”、提供会员服务时单方面随意变更平台规则损害会员权益等。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表示,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二选一”、只收费不服务、强迫低价倾销、强迫参与推广促销并收费等具体违法情形。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权、“大数据杀熟”等典型违法情形。
赖阳指出,细化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是对核心生产要素权属的界定,通过明确技术应用边界,防止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维护中小经营者的生存空间。
在盘和林看来,《办法》就是要求平台承担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刘玥认为,长期以来,平台利用规则不仅不合理限制商家经营,还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春运期间,部分购票平台通过隐蔽套路捆绑增值服务,就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同时,平台、商家也存在随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办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把平台的保护责任落到具体条款上,不让“保护权益”只停留在口号上。《办法》的意义在于给商家和消费者吃下“定心丸”,商家不用再担心被平台随意约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在遇到大数据“杀熟”、会员权益被随意侵害等问题时,也有了明确的维权依据。
强化执法协作,完善监管机制
此次《办法》还提出强化执法协作,完善监管机制。要求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两部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规定两部门可依据职责对平台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倡导社会共治,鼓励平台发布平台规则合规报告,主动开展合规自评或者引入第三方进行合规“体检”。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表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办法》在协同治理方面的规定,既有共性的规定,也有个性化的规定。
张毅指出,相关规定主要是基于网络交易具有明显的跨区域、跨领域特征,单一部门监管会遇到协调不足、效率偏低的情况。协同执法可以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格局。
在赖阳看来,强化执法协作可以消除监管真空与套利空间,构建适应数字化的高效治理体系。总之,《办法》的实质是重构数字商业的信任契约,推动平台从单纯追求流量变现的粗放扩张,转向以合规与服务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展望未来,赖阳表示,仍需聚焦三大深层课题:算法伦理与透明度机制的建立;即时零售下灵活用工群体的制度性保障;以及企业出海面临的跨境数据合规挑战。
张毅也认为,平台会有通过算法黑箱、隐形规则逃避监管的可能。同时,平台也有将合规成本转嫁给商家的可能,这需要进一步明确边界。此外,随着AI电商、虚拟数字人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还存在监管空白,这对监管技术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刘玥表示,总体而言,《办法》的实质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了网络交易的基本秩序,让平台运营有了明确的“红绿灯”,让之前处在模糊地带的违规行为有了清晰的界定标准;二是切实保障了各方权益,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经营权利,以及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三是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压实平台责任,让平台从“重流量、轻治理”转向“重合规、重服务”,从长远看能提升整个网络交易行业的公信力。
对于潜在问题,刘玥也指出,部分平台可能会通过更隐蔽的方式规避监管,把违规条款包装成“服务说明”“用户须知”等形式,增加监管和维权的难度;同时,平台算法的透明度问题仍待解决,尽管《办法》对相关行为做了禁止,但算法本身具有复杂性,如何监管算法滥用、举证算法违规,仍是后续需要细化的难题。此外,不同规模的平台合规能力差异较大,小型平台可能在落实规则公示、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困难,如何平衡监管要求和平台实际运营能力,仍需进一步探索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