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未遵循法定的程序,被告镇政府拆毁涉案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宋某某诉称】2014年8月27日,时任某镇武装部部长高某宇、某镇镇长张某洲、某镇党委书记赵某,带领数十名镇政府工作人员以收绿化费为名,强行逼迫原告交16845元绿化费,原告因家中困难,无能力交绿化费; 造成被告恼羞成怒,命令镇政府工作人员把原告的合法房屋拆除,在拆房时,屋里还有人正在睡觉,原告的母亲上前阻挡时,被告把原告的母亲逼迫昏倒,而被告不管不问。被告还命令供电所给原告停了电,使原告一家不能生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的拆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并没有授权其他政府部门行使相关权利,被告作为镇一级的行政机关没有相关的执法权限,被告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越权行为。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一切损失。 【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合法的权利。被答辩人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于“2014年8月27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现在起诉被告,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实际参与并实施了拆毁原告所建房屋的行为,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其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被告称该参与行为是受其他机关委托或指派,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主张,故本院认定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适格被告。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但某省高院已对该问题进行处理并作出裁定,故该辩称不予采信。合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 本案中,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亦未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权,显然程序违法。而拆除事实行为又属于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故应当确认违法。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拆毁房屋损失,虽提供盖有某村财务章的房基地款收据一份,但未提供合法建房审批手续,不能证明其建房合法,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矿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7日拆毁原告所建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