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了感谢医政处处长对其在调动工作承揽工程提供的帮助,多次向其行贿】 【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某为了感谢蔡某某(另案处理)对其在调动工作、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向其行贿。 1、2004-2006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为了通过时任某某医政处处长的蔡某某帮助自己调动工作,于2004年的春节前在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于2005年的下半年在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元,于2006年春节前在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2008年5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由某省某某县卫生局调至某省某某医院工作。被告人梁某某先后四次共计向蔡某某行贿4万元。 2、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为了感谢时任某某医学院院长的蔡某某对自己在承揽该学院装修工程方面的照顾,于2008年春节前在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于2009年中秋节前在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4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两次共计向蔡某某行贿6万元。 3、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梁某某为了感谢时任某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的蔡某某对自己在承揽该医院护士学校改造装修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为以后获取更多的照顾与便利,于2010年在某职工医学院培训中心的房间里,送给蔡某某1部日本佳能照相机(价值1.2万余元); 2010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购买位于某省某市某号房产1套(价值87万余元),装修后于2011年送给蔡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共计向蔡某某行贿价值1.2万余元的相机1部、价值87万余元的房产1套。 【庭审意见】关于被告人梁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某为了感谢蔡某某对其在调动工作、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给其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但辩护人关于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据支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核查属实,应当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梁某某行贿财物人民币10万元、日本佳能照相机1部、某省某市某号房产1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