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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迎新规

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工作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步出台《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以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研究员刘国艳表示,两份文件有机衔接,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基金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对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具有深远意义。

《工作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突出政策性定位”,其根本任务是“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同时,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的重点投向领域,即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的解读文章指出,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性定位从根本上厘清了政府投资基金与纯市场化基金的本质区别。政府投资基金不是追求短期财务回报的逐利工具,而应立足于服务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盈利不是第一目的,产业发展与投资引导更为重要。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明确的投向引导,指导政府投资基金将投资焦点锁定在国家最亟须的领域。

同时,对于不得投资的领域,《工作办法》也划定了明确的红线。要求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同时,明确了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的禁止行为,包括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参与除设立方案明确范围外的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解读文章指出,这些条款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划定了清晰、不可逾越的“红线”,是防范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关键防火墙,确保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规范与安全。

此外,《工作办法》还提出,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基金投资重点。提出地方基金要找准定位,在省级政府管理下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

刘国艳认为,《工作办法》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事前谋划”和“事中指导”,明确基金的投向,提出正、负面清单,为规范基金投资行为、更加突出政策性导向作了细致规定。一方面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提出底线要求。《工作办法》明确所有政府投资基金必须遵守的原则、禁止投资的行为,这对于防止政府投资基金偏离政策导向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基金投资重点。为体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

与《工作办法》同步制定的《管理办法》,是对基金投向的“事后监管”,包括政策符合性指标、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三方面、共13条内容。

在政策符合性指标中,主要评价基金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支持绿色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在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方面,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国家区域战略、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等。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主要评价资金效能情况及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等。同时,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

政策执行能力指标方面,要评价资金效能情况和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

同时,《管理办法》还设置了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如基金投向国家实施产能调控行业领域的一般性产能建设项目、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等。

刘国艳指出,《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构建了多维度的评价框架。具体包括反映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战略规划要求、是否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在支持早期科创企业等方面实际贡献的政策符合性指标,是否落实国家区域战略、反映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的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以及反映资金效能和管理人专业水平的政策执行能力指标。同时,评价结果与应用刚性挂钩。将评价结果作为未来预算安排、基金存续调整、管理团队激励与问责的重要依据。对政策效益显著、运营良好的基金,可予以持续支持;对长期绩效不彰、偏离目标的基金,将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这将从根本上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倒逼基金管理机构牢记政策使命。

刘国艳表示,两项文件前后呼应,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管理闭环。通过精准规划与科学评价,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源更精准地流向实体经济急需的领域,尤其是那些周期长、风险高、社会资本初期投入不足的环节,从而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补缺、撬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