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后单位未缴纳社保
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社保后
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回?
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劳动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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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份,潘某某入职某幼儿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潘某某继续在某幼儿园处工作至2024年2月。某幼儿园未为潘某某缴纳社保,潘某某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缴纳社保费用合计2万余元。
2024年2月,某幼儿园以潘某某未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与潘某某的劳动关系。潘某某与某幼儿园就社会保险费返还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潘某某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潘某某后又将某幼儿园诉至法院,提出某幼儿园向其返还社会保险费用等诉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返还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潘某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共支出了2万元,某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向潘某某返还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所应返还的金额以用人单位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所应支出的费用为限。
法院判决:某幼儿园应向潘某某返还潘某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万8千余元。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劳动者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变通。
故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而不得已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保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所返还的金额应以用人单位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应支出的单位应缴部分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