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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门诊慢特病管理试行办法》印发

1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建立公平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全区门诊慢特病运行情况,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门诊慢特病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现状、规范统一、动态调整、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了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待遇政策、支付机制、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内容,通过规范化管理,引导合理诊疗,防止基金浪费,将有限的医保资金更精准地用于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群体。

《办法》指出,门诊慢特病是指经过认定、备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适合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包括全区统一病种和过渡期病种两类。对病种覆盖面较广、待遇享受人数多、医疗费用较高的治疗病种,全区统一实施。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症、血友病等10个病种。除全区统一病种外,设置过渡期病种(职工15种、居民23种),盟市可在过渡期病种范围内自行确定。对不在本次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各地按照“老人老办法”对已认定的患者待遇予以保留。

《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范围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丨校读:于惠敏

丨审核:王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