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醉酒后捡到一部崭新的手机,他随手放进了车头的屉桶里,失主报警后找上男子,要求物归原主,男子却面露难色,说手机丢了,失主非常生气,认为男子没有保管好手机,应负全责,他诉至法院,要求男子按2999的原价赔偿他,结局亮了。 酒醒之后才发现,那个弯腰捡手机的动作,直接让自己倒贴了三千块。广西南宁的覃某到现在都想不通,路边看到个东西随手捡起来,最后怎么就变成了自己掏钱买单。 去年7月的某天,陆某在南宁街头办事,口袋里的手机不知什么时候滑了出去。这是刚入手没多久的新机器,加上手机壳里还塞着身份证,丢了相当麻烦。等他反应过来四处找寻,早已不见踪影。 监控录像里的画面很简单:覃某经过,低头,拾起,离开。这个看似平常的拾取动作,在法律层面已经触发了一套完整的责任机制。当时覃某喝了不少酒,脑子稀里糊涂的,把手机往摩托车前面的储物格里一扔就完事了。 那个连盖子都没有的屉桶,基本等于给路过的人发出了"自取"的信号。等覃某酒劲过去再想起这事,手机早不知道去向。 警方凭借监控锁定覃某时,他并未矢口否认曾拾取物品一事。只是一摊手说自己当时喝大了,随便放的,现在找不着了。在他看来,东西又不是偷的抢的,丢了顶多算个意外,跟自己关系不大。 陆某可不这么想。新买的手机因为你没看好弄丢了,这损失凭什么让我承担?双方谈了几次都没结果,他索性把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原价赔偿全款。 收到法院传票后,覃某错上加错,竟做出更为失当之举,自始至终都未曾现身。不出庭也不提交任何说明材料,仿佛只要躲着不见,这事就能翻篇。 法庭可不吃这套。你选择缺席,那就等于放弃了所有辩解的机会。法官直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整个过程干净利落。 《民法典》里写得清清楚楚,捡到别人遗失的物品,有义务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把价值几千块的电子设备随手扔在敞开的车斗里,这种操作跟"妥善"二字完全不沾边。虽然覃某主观上没想占为己有,但他的随意处置直接导致了物品灭失,这在法律上叫重大过失。 关于赔偿标准,法院算的账也很明确。手机从购买到丢失间隔极短,几乎没产生什么折旧。市场评估下来,价值依然维持在购入时的水平。 判决结果毫无悬念:覃某全额赔偿2999元。这场官司打下来,他相当于用原价买了部根本拿不到手的手机。从捡起到丢失,再到对簿公堂,每一步都在往自己口袋里掏钱。 这事说白了就是个警示:路边东西能不捡就别捡,真捡了就得当回事。要么马上还给失主,要么直接交给警察,自己留着的每一秒都在承担风险。喝醉了不是挡箭牌,疏忽大意更不是免责条款。 法律这本账本从来不跟你讲人情,每一笔糊涂账最后都会算得清清楚楚。覃某用三千块的代价学到了这个道理,只是这学费交得有点贵。 信息来源:广西新闻网 2026年01月10日 12:42—拾到手机后不慎弄丢 法院判决按原价赔偿失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