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开鸭货店,遇有关人员上门做环保检查,对方要求把2个电灶撤了,男子说生意不好,平常只用1个电灶,店里不炒菜,油烟不大,但对方依旧要求整改,男子很气愤,说自己只开一个火也不行,那生意还咋做?他情绪激动争论几句后,对方离开,谁料五六分钟后,男子突发脑溢血,最终离世。
2025年7月,老朱开了家鸭货店。
为了这家店,他投了不少钱装修,9月3号才正式开张。谁知才开没多久,麻烦就找上门了。
家属透露,开业前设备都是按城管要求买的,验收也合格。可一到年底,这帮人就却三天两头来找茬。
2025年12月23号中午,两个穿制服的城管进店做环保检查,并要求他们把电灶撤了。
老朱说,店里其实就一个电灶卤鸭货,另一个电灶偶尔煮菜,还有个电烤鸭炉。平时只卖烤鸭凉菜,根本不炒菜,哪来的重油烟?
但城管指着抽油烟机说:这机器最多带两个电灶,或者一个灶一个烤炉,多了就得整改!
老朱是个老实做生意的,不想惹事。城管走后,他赶紧把那个插电的锅线拔了,扔一边。
接着,又费劲把烤鸭炉挪到了抽油烟机底下,心想这下总该行了吧?
第二天,也就是12月24日号上午11点多,那两名城管又来了。
一进门,领头的就没好气地吼:整好没?我看你是连动都没动!
其实当时抽油烟机下确实摆了两个灶和一个烤炉,但老朱觉得自己冤枉啊,他着急地说:你们说让我咋弄?还让不让做生意了?我只开一个火还不行吗?
城管盯着烤鸭炉,非说那一直在烤。
老朱说,那是灯泡在加热,根本没烤!那锅我立马就拔了,料也没煮……一次就开一个灶,这也不让开?
这一来二去,两边火气都上来了。
老朱一辈子要强,哪受过这种窝囊气,当时绝望地喊了一句:你们说这不中那不中,干脆我跳楼去吧!
城管倒是挺淡定,回了一句:这是俺工作,该咋汇报咋汇报。
说完,两人转身走了。那是11时41分30秒。
城管刚走五六分钟,老朱突然觉得天旋地转。监控里能看到,他妻子从销售间过来,老朱身子一歪就要倒。
妻子吓坏了,死死抱住他,想扶又扶不动,想去拿手机又不敢松手。
那是最煎熬的几分钟。11时50分,妻子好不容易从老朱兜里摸出手机,给在附近的大儿子打微信电话。
巧的是,大儿子骑着电动车刚到门口,手机在兜里没听见铃声,错过了救命的第一通电话。
直到11时53分,大儿子回拨了120。12点01分救护车才到,把人拉走时,老朱已经没意识了。
到医院一检查,老朱脑溢血了。医生说,人送来时就已经病危了,哪怕做了开颅手术,也就是靠呼吸机吊着一口气。
家属不甘心啊,硬是让医生用药撑了两天。
12月26号,看着各项指标都衰竭了,只能把人拉回家。
第二天,老朱就在家里断了气,30号下了葬。
这事儿最让家属愤概的是,两次检查,城管都没亮过证件,也没给个红头文件说为啥非得撤灶。
2026年1月9号,家属去找城管局和街道办要说法。
负责人倒是见了,可说出的话让家属心凉。他表示,涉事城管没啥大过错,就是因为附近监测站PM2.5高,怀疑是油烟,所以才常态化检查。
至于为啥非要盯着老朱家的电灶?负责人支支吾吾,也说不出个具体法律依据。
但他承认了一个细节,那就是执法记录仪戴了,但是没打开。
如今,官方说肯定会解决,建议家属找律师谈。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事?
《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老朱家属反复强调两次检查城管均未出示证件。如果这个事实成立,那么从法律上讲,老朱当时完全有权依据该法条拒绝接受检查。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47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的规定,以及各地推行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已成为硬性要求。
官方承认城管有戴执法记录仪,但未打开,这属于严重的程序失职。
现在的结果是死无对证,监控视频成了唯一证据,但监控无法收录现场全部对话。
这种由于行政机关自身未履行记录义务导致的事实不清,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专业的执法人员,依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和人性化执法要求,应当意识到当事人处于情绪崩溃边缘,应当采取缓冲措施,如暂停执法、安抚情绪……
而不是机械地回怼:这是俺工作……该咋说咋说。
这种缺乏温度的执法回应,客观上对老朱的情绪起到了“最后一根稻草”的负面作用。
如果因情绪激动诱发疾病,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