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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60岁大爷左腿残疾,住在养老院里,凌晨2点多,他不听护工劝告,在房间里大喊

上海,60岁大爷左腿残疾,住在养老院里,凌晨2点多,他不听护工劝告,在房间里大喊大叫,执意要起床。没办法,护工用轮椅将他推到6楼大厅,怕他摔跤,还用一根尼龙绳将他绑到轮椅上,然后便离开了。万万没想到,大爷趁着没人,私自坐电梯到1楼,为了解开绳子,竟掏出打火机点燃了绳子,结果将自己火火烧死。事后,老人家属特别气愤,认为护工护理不当,将养老院告上法庭,索赔198万,法院判了。

60岁的刘大爷左腿残疾跛脚,持有4级残疾证,行动极为不便,住进了养老院。

2024年12月,他在养老院里不小心摔了一跤,这一跤摔得可不轻,头上摔出了个洞,五根肋骨骨折,一根锁骨也骨折了。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养,好不容易才养好伤。

2025年2月12日凌晨2点多,房间里突然传来刘大爷的大吼大叫,他执意*要起床,可当时护理员孙某正忙着照顾其他老人。

考虑到大半夜,他大喊大叫自己休息不好,还会影响其他人,便劝他多睡会儿。

但刘大爷脾气很倔,他根本不听劝,一个劲儿地闹着要起。

到了凌晨3点,孙某实在拗不过老刘,只好帮他穿好衣服,把他用轮椅推到了六楼大厅。

他想着刘大爷行动不便,自己又不能一直守着他,害怕他再摔出个好歹来,于是,便找来一根尼龙绳,从刘大爷腋下穿过,绑在了轮椅靠背后面。

这绳子绑得挺紧,刘大爷自己根本解不开,也挣脱不掉。

孙某想着,这样应该能保证老刘的安全了,于是,便转身去忙别的事儿了。

谁能想到,仅仅过了五六分钟,意外就发生了,老刘竟然自己操控着轮椅,乘着电梯悄悄下到了一楼大厅。

更要命的是,3点25分,老刘竟然从他衣服口袋里掏出了打火机,直接点燃了身上的固定绳。

他可能当时只是想把绳子弄断,好让自己能自由活动,却完全没意识到这有多危险。

那尼龙绳遇火即燃,烧断后着火垂到了轮椅两侧,瞬间就引燃了右侧轮胎。火一下子就大了起来,刘大爷这才慌了神,试图灭火。

他动作迟缓地把着火的垫子移开,用垫子使劲儿拍打灭火,可火势却越来越大,根本不受控制。

3点36分,火焰无情地烧到了刘大爷身上,他疼得从轮椅上滑落下来,而整个过程,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竟然没有一个在场。

直到凌晨4点17分,警车呼啸着赶到了现场,可此时的刘大爷早已没了生命迹象。

事发后,敬老院先垫付了25万元处理老刘的身后事,但对于责任划分,双方却争执不下。

刘大爷的兄弟认为,敬老院的操作全程违规,用易燃的尼龙绳代替规范的束缚带,这尼龙绳不仅没起到保护刘大爷的作用,反而夺走了他的生命。

而且,凌晨3点把行动不便的老人独自丢在护理区,既没派人看管,也没及时发现老人自行下楼,看护严重缺位。

于是,其家属将敬老院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8万余元,还要求赔偿5万元律师费。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调查审理认为,事发前一天晚上,刘大爷还在敬老院走廊抽烟,护理员劝阻他时,他还凶了对方。

这说明老人能拿到打火机,并且还具备一定的行动和判断能力,能独自操控轮椅下楼。

老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点火烧绳的危险性,所以自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但敬老院的过错也不容忽视,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入住老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设施、规范照护流程、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

但养老院违规使用易燃尼龙绳代替合规约束带,未评估火灾风险,违反养老机构安全照护规范。

其次,护理员将行动不便且有吸烟史的老人独自留在公共区域,未安排专人看管,未及时发现老人乘电梯下楼,看护严重缺位。

明知老人持有打火机且在走廊吸烟,未采取收存火种、加强巡查等风险防控措施,存在预见与处置过错,老人点火后无人及时施救,导致火势失控并最终致死。

最终,一审法院判令敬老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扣除已垫付的25万元,还需赔偿35万多元。

刘大爷家属们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他们觉得敬老院的多重过错才是老刘死亡的直接原因,再次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敬老院的看管疏忽,和老刘自主点火的行为相比,对损害后果的因果关联程度更低。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