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黄赌毒,因小失大,警示极大!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起案件虽然涉案金额极小,但其法律意义和警示作用非常明确。 首先,此案清晰地表明,无论获利多少,只要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即构成犯罪。法律对“容留卖淫”行为的打击,不以非法所得数额为唯一标准,而是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打击卖淫嫖娼产业链。500元的“辛苦钱”换来的却是牢狱之灾和罚金,代价极为沉重。 另外,周某的行为并非直接卖淫或介绍卖淫,而是“提供场所”。这提醒公众,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只要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就可能成为共犯,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