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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60岁残疾大爷住敬老院,凌晨2点他闹着起床,护工把他推到6楼大厅,怕他摔

上海,一60岁残疾大爷住敬老院,凌晨2点他闹着起床,护工把他推到6楼大厅,怕他摔倒,拿根尼龙绳将他绑在轮椅上,大爷趁着没人,自己控制轮椅来到1楼,他看四周无人,拿打火机点燃了绳子,绳子烧断后垂到轮椅两侧,轮胎瞬间被点燃,大爷行动迟缓,最终被烧死,家属告到法院,向敬老院索赔198万,法院判了!

老刘60岁的年纪,他左腿跛脚,办了一张4级残疾证,由于他生活不能自理,一直住在敬老院里。

可是他待不住,总想起来自己活动活动,2024年12月,他不小心,重重的把自己摔了一跤。

他摔倒之后,经过检查,发现他脑袋上破了个洞。

除了头部,他身上还有其他的伤,5根肋骨断了,肩膀上的锁骨也骨折了一根。

经过调养,老刘身体逐渐好转,到了2025年2月,老刘的身体逐渐痊愈。

2月12日这天,他待不住了,半夜2点,他在房间里大喊大叫。

他呼叫护工,说要起床,护工正在照顾别人,一时半会过来不了。

护工孙某发现还早,立刻安抚他的情绪,要他抓紧再睡一会。

可老刘睡不着觉,非起来不可,孙某忙完之后,3点多给老刘把衣服穿好。

孙某将他扶到轮椅上坐好,轻手轻脚推着他来到6楼的大厅。

孙某怕他行动不方便,稍微不对就会摔倒,于是孙某找来一根尼龙绳子,他把绳子从老刘胳膊下面绕了一圈。

然后又把绳子绑在了轮椅背上,系好后他就离开,还有别人需要照顾。

谁知老刘停不下来,他虽然身体绑在轮椅靠背,可是他的手依旧灵活能动。

他趁孙某离开,自己控制着轮椅,一点一点挪到了电梯跟前。

他乘坐电梯来到了一楼,到了一楼的大厅,四周静悄悄。

他挣扎着想要离开轮椅,可绳子头绑在靠背,他压根就挣脱不了。

他想找个工具,想起来兜里还放着打火机,他拿出打火机想烧断绳。

谁知尼龙绳见火就着,火焰很快把尼龙绳烧断,绳子一断,顺势就垂到了轮椅两旁。

绳子燃烧处挨着了轮椅的轮胎,轮胎见火也是瞬间既着。

火势呼呼往上窜去,老刘慌乱,挪着轮椅往大门外走。

可是他行动不便,动作缓慢,他没呼救,也没站起来。

他想把火扑灭,顺手拽起来已经烧着的垫子,他又拿着垫子,使劲往轮椅上拍去。

可尽管如此,火势还是越烧越大,3点36分,老刘的衣服也被烧着。

老刘滑落到了地上,他不断的挣扎,可是丝毫没有用处。

在这期间,敬老院里一个工作人员都没出现,火势汹汹,直到把老刘整个人烧着。

早上4点多的时候,终于有人发现了着火,警方接到报警,立刻开车赶到了现场。

可警察赶到时,老刘已经没了呼吸,他静静的躺在地上,不知道生前在作何感想。

事后,养老院拿出25万给老刘办了后事,老刘没有妻儿,只有兄弟,兄弟得到了消息,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兄弟认为,是敬老院违规操作,明知尼龙绳易燃,还用尼龙绳代替束缚带绑住了老刘。

结果尼龙绳没起到保护作用,反而燃烧令老刘死亡。

敬老院不按规程照顾老刘,老刘行动不便,护工却在凌晨3点把老刘一个人扔在护理区。

老刘出事时身边没人看护,老刘独自下楼,一个工作人员都没有。

因此,老刘兄弟向养老院索赔198万,令外还要50000元律师费。

这198万里面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js损失费等。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老刘有吸烟习惯,他能自主操控轮椅下楼、携带打火机,说明他清楚明白打火机的危险。

老刘明知尼龙绳易燃,仍主动点火烧绳,该行为是导致身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敬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敬老院护工用易燃尼龙绳代替规范约束带,存在安全隐患,明知老刘行动不便且刚骨折痊愈,却将老刘独自留置六楼大厅脱离看管。

老刘在一楼时,敬老院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其下楼,因此才导致事故发生时,老刘无人救助。

但是,因损害主要由老刘自主点火导致,敬老院的过错对后果的影响程度较低。

因此法院判决,老刘对自己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敬老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过核算,敬老院应赔偿家60多万元,扣除办后事垫付的25万,敬老院还需赔偿家属35万。

老刘兄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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