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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一离异男子和女子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沿街乞讨5年,收入了32万元。后男

青海西宁,一离异男子和女子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沿街乞讨5年,收入了32万元。后男子给女子转账11万元作为彩礼,可没想到女子尚未离婚。男子一怒之下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还钱。一审法院判决女子应当返还80%,男子认了这个决定,但女子却提起了上诉,称这11万元不是彩礼,而是共同乞讨的费用以及保姆费,不需要返还。(来源:美丽浙江) 据悉,彭先生来自贵州,张女士来自宁夏,二人是在2020年10月份的青海西宁街头乞讨时相识的。当时彭先生已经离婚,而张女士自称也已经离婚。 在相识后,二人经常一起外出乞讨,有时候还会扮成夫妻乞讨,5年下来共同攒下了32万元存款。 期间,彭先生因和张女士经常扮演夫妻,所以二人逐渐产生了感情,之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 2024年7月份,二人决定结婚了。张女士提出要20万元的彩礼。彭先生则将仅有了11.19万元作为彩礼都给了张女士。 可张女士并不满意,二人多次因彩礼一事吵架,最终感情破裂而分手,而直到分手后,彭先生才发现张女士并未离婚。 彭先生感到被骗了,于是向张女士索要11.9万元的彩礼,但遭到了拒绝。后彭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11.9万元。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彭先生是以结婚为目的向张女士支付了11.9万元的彩礼,但因为张女士尚未离婚,所以二人也没有结婚。 既然现在二人感情破裂而分手,那结婚的目的是无法达成了,张女士自然要返还彩礼。 有不少人认为,张女士应当返还全部的彩礼,她这属于骗彩礼。 法院认为,张女士与彭先生交往过程中的确产生了感情,但因为张女士尚未离婚才导致二人分手,所以张女士的行为只是欺骗了彭先生的感情,无证据证明张女士有骗取彩礼的目的。 其次,彭先生向张女士转账的11.9万元中,并非都是彩礼。 由于彭先生是先后多次给张女士转账11.9万元,而其中部分转账具有表达爱意的备注,所以法院认为这部分是为了增进感情的转账,按照相关规定这部分金额并不属于彩礼。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张女士应当返还彭先生80%的彩礼,即8.9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彭先生认为二人毕竟共同生活了5年,也有了感情,所以认可了法院的判决,但张女士并不认同,她认为彭先生转账的11.9万元属于二人共同乞讨所得,以及保姆费。因此,张女士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女士主张这11.9万元并非彩礼,而是共同乞讨的收入以及保姆费,但张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保姆费的存在,而乞讨共同收入这一主张也遭到了彭先生的反驳。 彭先生提交了转账凭证以及聊天记录等,足以证明这8.9万元具有彩礼的性质。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