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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一女子发现自己的金吊坠不翼而飞,怀疑是男友干的。不料,男友激动地拨通1

浙江海宁,一女子发现自己的金吊坠不翼而飞,怀疑是男友干的。不料,男友激动地拨通110,要警方来“主持公道”。警方到场后,女子冷静地说出疑点:一周前家里40元现金不见,查看家用监控发现正是男友拿走的。警方查看男子手机时,一条黄金回收店的交易记录跳了出来。金店老板回忆:“前几天是有个年轻人来卖小花吊坠。”这细节和女子的描述完全吻合。面对连环证据,男友终于低头承认,最近手头紧才动了歪念。这场自导自演的闹剧,最终以涉嫌盗窃被刑拘收场。   近日,当地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对面传来一个男性声音,语气中混杂着委屈与焦急:“我要报警!我女友的金吊坠不见了,她怀疑是我拿的,我实在没办法了……”   打电话的是江某某,一个三十岁出头的男子。   电话里他反复强调,自己是清白的,但女友黄女士就是不相信,两人争执不下,无奈之下他才想到报警这条路,希望通过警方的调查,还自己一个公道。   警方放下电话,迅速赶往现场。   江某某与女友黄女士在某小区合租一套两居室,两人交往已多年年,关系看似稳定。   警方到达时,发现这对情侣正站在客厅里,气氛冰冷僵硬。   江某某一见警方,立即上前诉说自己的“冤屈”,而黄女士则站在一旁,神色复杂地看着男友,眼中既有怀疑,也有失望。   “我真的没拿她的东西,我是那种人吗?”江某某情绪激动地对警方说,“我们在一起这么久了,我怎么会偷她的首饰?可她就是不相信我,我没办法才报警的。”   警方先安抚双方情绪,然后请黄女士详细说明情况。   黄女士叹了口气,她告诉警方,其实事情不止金吊坠这么简单。大约一周前,她放在客厅桌上的40元现金不翼而飞。   当时她也曾问过江某某是否看到钱,江某某坚决否认。黄女士本没太在意,以为是自己记错了地方或不小心弄丢了。   “但前几天我整理监控时,无意中查看了家里的摄像头。”黄女士语气平静,却带着一种冰冷的疏离感,“监控清楚拍到了,那40元钱就是他拿的。”   江某某脸上闪过一丝慌乱,但很快又恢复镇定,试图解释:“那个钱……我是借的,只是想暂时用一下,本来打算很快还回去的……”   警方敏锐地察觉到了问题的关键点,他们要求查看监控录像,黄女士配合地提供了视频。   画面显示,几天前的下午,江某某独自在客厅里,他走到桌前,拿起明显放置的40元现金,放进了自己口袋,整个过程干净利落,没有任何犹豫的动作。   警方转向江某某:“这40元现金的事情,你为什么之前没有说?”   江某某支吾着,辩解称这只是个小误会,和丢失的金吊坠没关系。   警方没有立即下结论,而是继续调查。   警方查看了江某某的手机,在众多日常消费记录中,一条特殊的记录引起了注意,某黄金回收店铺的交易记录,时间显示是几天前。   警方前往该黄金回收店铺实地调查,店铺老板回忆了几天前的交易,他从电脑系统中调出记录,确认在江某某手机记录显示的时间点,确实完成了一笔黄金回收交易,价格在1万多元。   警方出示黄女士提供的金吊坠照片,店铺老板仔细辨认后肯定地表示,这与当时回收的吊坠相同。   带着店铺老板的证词和交易记录,警方返回江某某和黄女士的住处。   面对确凿的证据,江某某承认,最近手头紧,才做了这件傻事,没想到女友会因为这个报警。   目前,警方依法对江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涉案的40元现金与金吊坠,在法律属性上明确属于黄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尽管二人存在亲密关系和同居事实,但法律上并未因此产生财产共有关系,江某某对这两项财物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   江某某在黄女士未察觉的情况下拿走现金和吊坠,其行为模式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其事后对黄女士询问的否认,进一步印证了其行为的秘密性和主观上不希望被发觉的意图。   江某某具将金吊坠直接变卖套现,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用途,这一处置财物的方式彻底排除了原物返还的可能性,有非法占有目的。   虽然江某某盗窃现金才40元,但其盗窃的金吊坠价值超1万元,偷盗财物价值合计达到了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追诉标准。   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江某某虽然主动报警,但报警时虚构了“财物丢失、自身清白”的案情,其目的是混淆视听、转移嫌疑,而非承认犯罪,不具备“如实供述”的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这意味着,江某某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