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我就是身体不舒服,上厕所也犯法吗?”法庭上,刘某的声音带着不服与委屈。他无法理解,自己因为“上厕所”这件天经地义的事,竟丢掉了月薪一万的工作,还被冠上了“严重违纪”的名头。 事情要从2023年初说起。当时,刘某通过应聘,进入江苏南通一家电路公司,担任5S专员。这份工作月薪万元,对他来说颇为理想。 入职后,刘某被安排在车间负责维护整洁与安全秩序。工作按部就班地进行着,起初并未显现任何异样。 然而,一段时间后,车间里的其他员工和班组长开始感觉不对劲。他们发现,刘某在岗时常常不见踪影。 起初大家以为他只是暂时离开,但次数越来越频繁,时间也越来越长,已经明显影响到了他所负责区域的工作衔接和整体效率。同事间有了议论,班组长也向主管反映了这个情况。 基于这些日常工作中的异常反馈,车间主管调取了监控录像进行核实。这一看,记录下的情况令人难以置信。 监控镜头无声,却记录下了令人瞠目的时间账本:刘某频繁走向卫生间,短则半小时,长则数小时。最极端的一天,他在下午2点28分走进卫生间,出来时已是5点33分,足足待了3小时5分钟。当日累计,他有超过6个小时不在工位。 面对如此异常的记录,公司坐不住了。人事部门随即找到刘某谈话,询问原因。刘某解释道:“我肠胃不好,老是想去厕所。”这个理由听起来合情合理,公司给予了提醒。 但情况并未改变。随后的精确记录显示,他的离岗行为已成常态,单日累计时间动辄三四个小时,严重影响了岗位职责的履行。 在几次警告均无效后,公司依据内部明文规定的“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的纪律,最终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接到解雇通知的刘某倍感愤怒。他认为公司不近人情,无视员工基本健康,于是愤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十余万元。 然而,仲裁并未支持他的请求。 案件随后进入了法庭。公司一方出示了最关键监控视频。当一连串数字被当庭列明:单次最长3小时5分钟,单日最长6小时21分钟……连法官都需要时间消化这远超常识的“如厕时长”。 刘某依然坚持自己的健康理由,但法庭问出了那个关键问题:“你是否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证实你的病情需要如此频繁且长时间的如厕?” 面对法官的质问,刘某沉默了。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医疗证据来支撑其说法。他的个人感受,在冰冷、客观且连续的时间记录面前,显得脆弱无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固然应受保护,包括合理的生理需求,但该权利行使应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解雇决定,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场官司也给每个人都提了个醒。法律当然保护我们上厕所的正当权利,但这个保护不是无限的。当一个人的个人行为,持续、严重地影响到他本该完成的工作时,单位依据规矩进行管理,也就成了必然。 说到底,上班不只是“领工资”,更是一份“干工作”的契约。对员工来说,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承担义务;对公司而言,管人管事也不能只靠感觉,必须有清晰、合理且执行到位的规章制度。这个案子,就是给双方都上了一堂生动的“规矩课”。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 文|灰度场 编辑|南风意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