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没有契约精神?那这是啥?《中舨共侍约》是1970年代在江苏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一份汉代合伙经商契约,刻写在木牍之上。该契约属于汉初(约公元前2世纪),具体纪年为某年三月辛卯日。契约记载了贩长张伯与石兄、秦仲、陈伯等十人共同合伙经营商贩的情况。其主要条款包括:• 合伙出资:每人出资二百钱,并且必须缴齐备,否则不能参与合伙经营。• 组织管理:设立“贩长”和“贩吏”进行管理,其中贩吏由秦仲担任,负责集合器物和人员。• 违规惩罚:对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设有具体罚则,例如因病不能出行者每日罚卅钱,器物不备者罚十钱,擅自取用器物者罚百钱等。“中舨”(或作“中贩”)可能是当时商业行话,意为“中转贩卖”,与汉代常见的“转贩”含义相近。“共侍约”即共同订立并遵守的契约。这份契约是反映汉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实物史料,证明了西汉初期商业贩运活动已出现了较为成熟的合伙制与契约管理形态。考古知识历史文物历史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