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小冬和失足女小丽早就约好了,在村里的出租屋见面,结果因为价格没有谈拢,两人发生了争执。小丽赶紧告诉老板小杰,对方立即赶过来,殴打了小冬。小冬只能委屈巴巴地离开,结果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他认为是小丽和小杰干的,于是报了警。民警把这些人都一并带回去调查,最后连房东林某也被抓了,还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款15000元。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据报道称,老板小杰这已是二进宫了,第一次被抓,没有连累到房东林某;小冬这次报警后,林某也才被一并带出。 2025年5月的一天晚上,小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去余姚村,那里有一个失足女小丽在等他,两人早已经约好,要去对方的出租屋。 小冬只是头一次来,对路线不熟悉,小丽还特意地给他发了定位,还在村口等他。 两人一见面,互相打量了一下,都非常满意,有说有笑地就回了出租屋。 不过没过多久,小冬就和小丽在出租屋里争吵了起来。 小丽声称:“你钱都没有带够,还好意思来我这里!” 小冬则表示:“你这是坐地起价呀,谈好的可不是这样的!”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地就发生了争吵拉扯。 小丽怕干不过小冬,对方跑了就麻烦,便给自己的老板小杰打了电话,让他来帮忙。 小杰一听自己的员工受气了,便立即跑过来,二话不说就朝小冬打去。 小冬委屈巴巴地说:“你们不讲信用!”最后挨了一顿后,也只能委屈巴巴地离开这个地方,心想不能再多待了。 可是出来后,放在楼下的摩托车不见了。小冬断定是他们两人干的,如果回去向他们讨说法,说不定还会挨打,干脆在走投无路的时候,直接报了警。 民警赶来后,小丽和小杰都傻眼了,赶紧说是私人纠纷,想把这个事情糊弄过去。 谁知道民警一看,这不对呀,这个地方的布局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们在做非法的事情。 最后这三个人一起被带回去,无论小丽和小杰怎么辩解,但小冬却一五一十地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快,事情就水落石出了。 小丽和小杰因为这个事情,均受到了治安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小丽的卖 淫行为与小冬的嫖 娼行为,已违反该条款,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而小杰作为老板,不但阻织小丽他们做违法的事情,并且他在2024年就因为类似的事情被判过刑,现在不思悔改,出来后再犯,那肯定要重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卖 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小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不过小杰为求宽大处理,爆出了房东的问题,说他当初出来后也想洗心革面,好好做人,结果是林某硬是拉着他,想把房子租给他。 民警一听,觉得这个事情还得查一查房东的问题。 毕竟小杰在2023年的7月至8月,就在林某的出租屋从事这种事情被抓了,当时没有查房东,也是认为房东不知道这回事。 小杰因为这个事情进去过了,房东林某还要硬拉着他把房子租给他,这说明林某明知小杰等人从事违法的事情,还要容留别人组织卖 淫嫖 娼,这可是犯法的呀! 因此,民警立即把房东林某也带过来,在经过一系列的盘问后,林某也承认,租给小杰他们后,就经常看到小丽她们穿得浓妆艳抹的,多少也猜到了点什么。 不过,林某也表示自己错了,就是手头有点紧,看着房子空在那里,又找不到合适的人来租,想到租给谁不是一样的呢,因此才在街上遇到小杰的时候拉住他,问他还租不租房子?就是想多一份收益而已。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容留卖 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林某的做法,只为了赚钱,不考虑对方的违法行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后林某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罚款15000元。 最后,这些人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最该说的是,小丽作为一位女孩子,还是应该洁身自好,年轻人随便做点什么,不比这个强吗? 小杰和林某就更不应该了,专门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赚取这样的钱财,既不合法,也不让人安心。 小冬呢?也需要吃一堑长一智,有些思想不能放任,还得自我约束才行。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