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这位员工姓王,当初能找到这份月薪1万的工作,算是相当幸运。岗位不算忙碌,薪资待遇在当地也很有竞争力,刚入职时他也挺卖力。 可没过多久,老板就发现不对劲了——这人也太频繁往卫生间跑了,每次去都半天不出来,正常工作时间总见不着人影。 一开始老板还想着可能是身体不舒服,没好意思多说,可时间长了这情况根本没改善,反而越来越离谱。公司实在忍不下去,就调了监控来看,这不看不知道,一看真是让人咋舌。视频记录得清清楚楚,王某每次上厕所最短都要31分钟,最长居然能待3小时5分钟,算下来每天花在厕所的时间最少1小时22分,最多的时候能到6小时21分。一天上班总共才8小时,他倒好,一大半时间都耗在卫生间里,这哪儿是上厕所,分明就是借着上厕所的名义躲着不干活。 公司没法再纵容下去,毕竟拿了工资就得尽到上班的本分,总这么“带薪蹲厕”,不仅自己的工作没法完成,还会影响整个团队的风气。于是公司就以“擅自离岗”为由把王某解雇了。可王某不服气,觉得公司凭什么开除自己,直接把公司告到了法院,想着能让公司赔损失,还能回去继续上班。 开庭的时候,公司把监控证据一提交,法官都愣住了,这数据实在太夸张,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生理需求。庭审里王某辩解,说自己之前做过肛肠手术,伤口愈合后一直疼,所以才需要长时间待在卫生间。 可法官查下来,他2015年1月伤口就愈合了,真正开始长时间蹲厕所是当年7月,而且公司找他沟通的时候,他根本没提身体不舒服的事儿,也没按规定请过病假。 更关键的是,他的岗位虽然不算忙碌,但得接受总经理直接安排临时任务,他整天长时间不在岗,真有活儿的时候根本找不到人,这已经实实在在影响了工作。 法院还查明,公司的《员工手册》早就明确规定,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累计15次或者一年累计25次就能解雇,这份手册王某不仅签收了,还确认自己读过。 公司解雇他之前,也专门跟工会沟通过,走了合法的程序。所以一审法院直接判了,王某这行为就是因私离岗,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解雇他合法。 王某不甘心,又上诉到二审,结果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他接着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仔细核对了所有证据,还是驳回了他的申请。高院说得很明白,他每天在厕所待的时间早就超出合理范围了,公司按规定办事,没毛病。 说句实在话,人有三急,上班时间上厕所天经地义,公司也该体谅员工的正常需求。可王某这事儿真不是体谅不体谅的问题了,一天六七个小时待在厕所,这已经不是生理需求,就是故意脱岗摸鱼。拿了老板的工资,就得尽到员工的本分,就算真的身体不舒服,公司也有带薪病假制度,完全可以走正规流程请假休息,哪能借着上厕所的名义躲懒? 有些人可能觉得,岗位不忙,少干点活儿没关系,可再闲的岗位也得在岗待命啊。待岗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分,要是都像王某这样,拿着高薪却整天见不着人,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就成了摆设?这对其他认真干活的员工也不公平。而且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公司给了薪资待遇,员工就得诚信履职,这是最基本的职场规矩。 法院之所以一次次判公司合法,就是因为这事儿界限太清楚了。合理的生理需求该保障,但借着需求的名义逃避工作,那就是违纪。公司的规定合法合规,解雇程序也没问题,王某自己不遵守规矩,还想反过来告公司,哪有这样的道理?说白了,这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觉得能蒙混过关,可监控证据摆在那儿,根本赖不掉。 现在不少人开玩笑说“带薪拉屎”,偶尔摸个几分钟鱼可能没人较真,但像王某这样把厕所当“避风港”,整天耗在里面,那就不是玩笑了,是实实在在的失职。职场里的信任都是相互的,公司信任员工能自觉干活,员工也得对得起这份信任。要是仗着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肆无忌惮,觉得公司不能把自己怎么样,那可就大错特错了,真犯了严重违纪的错,该解雇照样解雇,法律不会偏袒不讲规矩的人。 这事儿也给所有打工人提了个醒,不管工资高低、岗位忙闲,遵守公司制度、诚信上班都是本分。真有困难或者身体不舒服,千万别藏着掖着,跟公司好好沟通,走正规流程请假,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像这样耍小聪明“躲厕所”,最后丢了工作还打输官司,真是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