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周俊利记者文晨)交强险无责赔偿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时,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否意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无责赔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6月10日,谢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在行车道内停车,6秒后李某驾驶重型货车由后方行车道驶来,追尾碰撞停驶的谢某驾驶车辆,致使李某车辆所载部分货物散落超车道,部分货物在掉落过程中砸中正在超车道内行驶的陈某驾驶的车辆,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与死者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无责任。李某家属将谢某、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和有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陈某驾驶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亦不存在过错,且与李某的死亡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需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从《道路事故交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来看,李某驾驶车辆与谢某停在行车道内的车辆追尾碰撞后导致李某当场死亡,陈某驾驶车辆在超车道内行驶过程中并未与谢某或李某驾驶车辆存在接触碰撞,也未对李某的死亡损害后果存在任何影响,故陈某在本起事故中与受害人李某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保李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亦无须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谢某和李某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交强险无责赔付虽然叫作“无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交强险的赔付是一种“绝对责任”,即承保无事故责任当事人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所有交通事故中都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前提条件为无责机动车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管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如果无责机动车没有与受害人或受害人所乘坐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作用力,则不能证实该机动车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责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亦无须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