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可查询购买个人信息;组织、煽动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浏览量超过400万次……
今天(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披露了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诉周某某等人“网络开盒”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多名青少年开“外挂”!
被害人被“开盒”网暴后遭遇骚扰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周某某等六人(含部分未成年人)在某境外软件上创建、管理专门用于“开盒”的三个频道。
六人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搜索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先后在上述频道内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浏览量超过400万次。
六人通过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并吸引他人付费查询、购买个人信息,从中非法牟利。
同时,六人在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附加侮辱性评语,甚至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严重侵害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
经初步调查后,发现本案“开盒”行为涉及众多社会公众人物的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并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
因本案公益损害侵权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不完全一致,侵权行为地分属多地,且刑事案件已分案处理,为一并追究公益损害共同侵权责任,临安区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
为全面核实公益损害事实,临安区院先后前往陕西、广东、湖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
查明侵权行为人的动机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以及多名被害人因被“开盒”网暴遭遇线下骚扰的客观危害后果。
因本案可查证的侵权行为人的获利较少,获利金额不能真实反映本案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据此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司法惩戒功能。
对此,临安区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高校、消费者协会、网信办等单位的专家开展论证。
综合考虑“开盒”的信息数量、种类、造成的社会危害、治理修复成本、侵权行为人经济能力、刑事罚金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
2025年8月,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参加本案线上庭审。
临安区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周某某等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周某某等人及部分监护人共同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起诉后,鉴于各被告已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删除涉案的相关个人信息、注销相关账号,故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同年8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已支付上述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四名开盒者违法时系未成年人
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办案人员表示,针对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公开发布并附带侮辱性言论煽动网络暴力的“开盒”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开盒”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加大对“网络开盒”等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教授周丽娜分析此案指出,“网络开盒”作为网络领域的特定术语,是指利用黑客技术非法获取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信息,内容涵盖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户籍信息、婚姻状况、社交账号、银行卡交易记录等多项敏感内容。
此外,该行为往往伴随对“开盒”对象的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恶意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合型网络暴力特征。
相较于以往的“人肉搜索”“网络挂厕”等行为,“网络开盒”在行为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人肉搜索”多聚焦于特定事件当事人的信息搜集与曝光,“网络挂厕”则侧重于封闭圈子内的匿名攻击。
而“网络开盒”则更突出其技术手段的非法性,以及所公开个人信息的规模性、全面性和系统性,可视为网络暴力的“升级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六被告中,有4人在实施全部或大部分违法行为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相关监护人及原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