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讯(通讯员崔志强)近日,刘某某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多次捕捞水产品,经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单处罚金2000元。
2025年5月一个深夜,建始县龙门子河段几道光束在河面上晃动,刘某某将手中的电击棒深入水中,伴随着低沉的电机嗡鸣声和不时响起的“滋滋”电流声,几尾鱼儿瞬间侧翻浮出水面,同行的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迅速用抄网将鱼儿捞起。
正当几人准备带着渔获物撤离时,被民警和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电瓶、电击棒、抄网等工具,以及桶内共计9公斤的鱼。
经查,此前刘某某用相同方式在同一河段捕捞鱼类,所得渔获物均被其食用。
“看起来好像是普通电瓶,实际上组装起来就可以电鱼。”检察官表示,经建始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刘某某使用由电瓶、电击棒组成的锂电池电鱼一体机进行捕捞,是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多次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对河水中的鱼类进行电击,会导致鱼类出现不可逆的伤害,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