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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几个小伙子自掏3240元买猪,打算免费请村里人吃猪肉。他们借一位爷爷家

湖南株洲,几个小伙子自掏3240元买猪,打算免费请村里人吃猪肉。他们借一位爷爷家场地杀猪,结束后给爷爷送一大块猪肉致谢。谁料爷爷家属觉得一块肉打发不了,要求付2000元场地费,含柴火、水、卫生费等,不给不让走。小伙们委屈理论,家属却强硬威胁,最后小伙凑了1200元才脱身。事后猪肉还被乡亲抢光,原本热闹的杀猪宴成闹剧。 (来源:中安在线) 1月21号,株洲的年味儿越来越浓,几个年轻小伙凑在一起,琢磨着得给村里整点热闹事。快过年了,大家聚在一起吃顿好的,多喜庆。 他们一合计,决定自掏腰包,花3240元买了头肥猪。这猪可壮实了,一看就是好货。他们打算办个免费杀猪宴,请全村人敞开了吃。 场地是个大问题,他们四处打听,最后找到村里的张爷爷家。张爷爷是个热心肠,一听小伙们的想法,立马就答应了,还笑着说:随便用,就当给我家添点人气。 杀猪那天,村里可热闹了。大伙都围过来看,孩子们在一旁兴奋地跑来跑去。小伙们忙得热火朝天,烧水的、褪毛的、分割猪肉的,分工明确。 杀完猪,小伙们特意挑了一大块最好的猪肉,送到张爷爷面前,说:爷爷,这是给您的,感谢您借场地给我们。 张爷爷乐呵呵地接过肉,说:你们这帮孩子,有这份心就够了。 可这热闹劲还没持续多久,麻烦就来了。 张爷爷的几个家属不知从哪冒了出来,其中一个嚷嚷着:一块肉就想打发我们?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小伙们愣住了,还没等他们反应过来,家属接着说:这场地用了我们的柴火、水,事后还得打扫卫生,得付2000元场地费。 小伙们委屈极了,其中一个说:我们事先跟爷爷说好了,爷爷也答应免费让我们用场地,怎么现在又要钱呢? 家属们可不管这些,态度十分强硬,其中一个甚至抄起一把刀,在空中比划着,威胁道:不给钱,谁也别想走。 小伙们吓得脸色都变了,他们只是想做件好事,没想到会惹上这样的麻烦。周围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可没人敢上前劝解。 小伙们没办法,只好凑钱。他们翻遍了自己的口袋,又找其他村民借了点,好不容易凑了1200元。家属们这才不情愿地接过钱,放他们走了。 小伙们以为这事总算结束了,可没想到,更糟心的事还在后面。 他们把分割好的猪肉摆在桌子上,准备招呼村民们来吃。可还没等他们开口,一群村民就一拥而上,开始抢猪肉。 有的直接上手抓,有的拿着袋子装,现场乱成一团。小伙们想阻止,可根本拦不住。不一会,桌子上的猪肉就被抢得精光。 小伙们看着空荡荡的桌子,又气又无奈。他们原本是想让村里人热热闹闹地吃顿杀猪宴,没想到最后却落得这样的下场。 这场原本充满善意的杀猪宴,最终变成了一场闹剧。小伙们的心情低落到了极点,他们不明白,自己的好心为什么换来的是这样的结果。 而那些抢猪肉的村民,有的还觉得理所当然,嘴里嘟囔着:反正是免费的,不抢白不抢。 有人觉得小伙们太倒霉,做好事却没好报;也有人觉得村民们太过分,不应该抢猪肉。 从事件问题来看,场地是爷爷的,家属索要场地费,关键在于双方事先有没有约定。 如果之前没有明确约定场地是免费使用的,那么家属要求支付场地费,从法律上来说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毕竟场地属于爷爷的财产,使用他人财产,支付相应费用是符合常理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小伙们和爷爷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也至关重要。要是口头约定了场地免费使用,家属就不应该再索要场地费。 但如果口头没有约定,家属要求支付场地费,小伙们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如果场地费明显高于当地同类场地的使用费用,小伙们可以拒绝支付过高的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家属不能因为小伙们是做好事,就随意抬高价格,这违背了公平原则。 小伙们为了脱身凑了1200元,这属于双方协商后的结果。但由于没有正式的调解协议或者判决,如果事后双方又产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楚。 建议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大家觉得家属索要场地费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呢?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