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为了回家过年有面子,到4S店订购了一辆奔驰C350eL,他和销售主管讨价还价,最终以260300元达成交易,并签订了《新车报价单》,还给销售主管转了5000元定金。万万没想到,第二天销售主管告诉男子,这个价格太便宜了,车子卖不了。男子却执意要求按照约定价格交易,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眼看春节越来越近,秦师傅心里就一个念想:开辆奔驰车回老家,既能风风光光过年,也让亲友们看看自己这些年的打拼成果。 琢磨来琢磨去,他盯上了奔驰C350eL,选中了白色的款式,不仅看着大气,开出去也绝对有面子。 选好目标车型后,秦师傅拉着爱人直奔奔驰4S店,打算尽快订购这辆车。 围着车子转了好几圈,内饰、配置都瞅得明明白白,秦师傅越看越喜欢,当即就找来了销售主管谈价格。 秦师傅心里打着小算盘,一边跟销售主管掰扯着优惠,一边盘算着自己的预算。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终于谈拢了,签订了《新车报价单》,只等后期去店里提车。 报价单上特意手写注明:落地260300元,含15000元置换,实际275300元。 秦师傅解释说,自己打算把家里的旧车拿来置换,能享受15000元的国补,这么一算,自己实际要付的就是260300元。 价格实在谈不下来后,秦师傅又开始要赠品。销售主管答应给他送新车脚垫、后备箱垫、贴膜和新车除味,再加上2万公里的保养。 秦师傅觉得这买卖划算极了,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过年开着新车回老家的场景,嘴角都忍不住上扬。 为了更稳妥,秦师傅还打开微信,当即给销售主管转了5000元,还特地备注了“定金”两个字。 销售主管看到转账信息,回了句“收到”,之后也在报价单上签了字。 秦师傅心里的石头落了地,觉得这事就算板上钉钉了,开开心心地回了家,就等着提车回老家过年。 可万万没想到,第二天秦师傅就接到了销售主管的电话,电话里的消息让他瞬间懵了。 销售主管表示,昨天谈的价格太便宜了,公司这边批不下来,车子卖不了。 秦师傅一下子就火了,价格是咱们当面谈好的,字也签了,定金我也转了,怎么说变就变? 他在电话里跟销售主管争执起来,坚持要按照约定的价格交易,但对方态度坚决,说这个价格确实做不了。 秦师傅这才回想起来,当时转账的时候,他明明备注了“定金”,对方也回复了“收到”,可后来那笔5000元竟然自动退回来了。 他找销售主管问情况,对方说车的事还在向集团申请,公司也想卖,但集团还没回复,后来干脆直接说车子涨价了,之前的价格没法成交。 为了这事,秦师傅多次找4S店沟通,4S店的经理出面回应,说那张《新车报价单》不算正式合同,如果签的是合同,门店肯定会按约定执行。 至于那笔退回的5000元,莫经理表示,秦师傅说的“定金”和销售回复的“收到”,双方理解有差异,车辆到底多少钱成交,还得双方进一步沟通。 可后续的沟通并没有任何进展,4S店始终坚持260300元的价格卖不了。 秦师傅心里实在气不过,原本想靠新车撑面子过年,现在不仅愿望落了空,还惹了一肚子气。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秦师傅微信转账5000元并备注“定金”,销售回复“收到”,但该笔款项24小时后自动退回,未完成实际交付。 因此,定金合同并未成立,秦师傅不能依据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 4S店也无权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实际上已经完成退款。 同时,5000元未超260300元的20%,数额本身合法,但因未实际交付,不能产生定金担保效力。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涉《新车报价单》虽有双方签字、载明车型、价格、赠品等核心条款,但4S店主张其非正式购车合同,仅为报价文件。 报价单不能认定为合同,关键在于报价单未约定交车时间、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本约必备条款。 而且秦师傅未完成定金实际交付、未支付首付款、未提车,未履行购车合同主要义务,4S店也未接受履行。 因此,正式购车合同未成立,4S店有权拒绝按260300元成交,不构成违约。 秦师傅也无权强制要求履行,但可要求4S店就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