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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那个走失多年、患有精神疾病的女硕士的事。 检察院认定,把她带回家的村民张某军

山西那个走失多年、患有精神疾病的女硕士的事。
检察院认定,把她带回家的村民张某军,不构成强奸罪。

第一,最拧巴的地方就在这里。
法律明明鉴定她“不能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完全没有同意能力。
但同时又认定她和张某军是“稳定的同居生活”。
这不就像一个门,法律一边说“她没有钥匙”,一边又说“这个门锁状态是稳定的”。
那把钥匙,到底在谁手里?

第二,同样是侵犯,为啥“待遇”不一样?
同村另外两个男人,去她家和她发生关系,就被以强奸罪起诉了。
因为他们属于“外人”,是闯入者。
而最早带走她、和她生了孩子的张某军,却被视为了“家里人”。
难道伤害的性质,会因为你是“家里人”还是“门外人”就改变了吗?
时间久了,伤害就能被“生活”两个字洗白吗?

第三,这个决定,给了社会一个危险的暗示。
它好像在说:如果你把一个无法保护自己的人,带进一种长期的生活状态里。
那么,最初可能存在的问题,就会被时间慢慢“漂白”成正常关系。
这对于其他处于弱势、无法说不的人来说,是一种令人心寒的信号。

最后,我们到底该怎么看待“家”?
对于她来说,那个地方是收留她的家,还是一个困住她的壳?
法律承认的“稳定”,对她而言,究竟是安宁,还是一种无法挣脱的沉默?

这个决定,保护了一种表面的“稳定”,但好像又动摇了更根本的、对弱者无条件的保护原则。
你怎么看这种“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