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上海,一女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家庭却突遭变故,丈夫不幸离世,女儿患病需要照

上海,一女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家庭却突遭变故,丈夫不幸离世,女儿患病需要照顾,年迈的婆婆也患上了痴呆症。重重压力下,女子在2个月内,上班迟到多达十九次,每次虽然只晚几分钟。公司多次提醒,甚至领导专门找她谈话,但情况仍未好转,遂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女子不服,告上法院,法庭上,女子倾诉了家庭困难,也提到早晨办公楼电梯拥堵。法院判决却出乎意料。   据悉,2009年10月,蔡某踏入了上海某公司的大门,成为该公司某店的产品工作人员。   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下班时间是下午6点,中间有一个小时的午休。对于大多数上班族来说,这是一个再常规不过的作息安排。   蔡某也按照这个时间表工作了多年,直到2022年开始,她的考勤记录上逐渐出现了一些不太寻常的痕迹。   从2022年6月到2024年7月这两年多时间里,蔡某已经出现了长期晚于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打卡的情况。   这个细节在当时可能没有引起太大注意,毕竟只是几分钟的差异,而且似乎也不是天天发生。   但变化在2024年6月开始加速了。   2024年的夏天,上海某写字楼的电梯前每天早晨都排着长队,6月7日到6月30日,短短二十多天时间里,蔡某迟到了5次。   但进入7月后,情况进一步恶化了,从7月1日到7月25日,蔡某竟然迟到了14次。   两个月,19次迟到。   公司的考勤系统如实记录下了这些数据,人力资源部门开始关注这位老员工的异常表现。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手册中明确了考勤纪律,而蔡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碰了公司的红线。   7月下旬,公司做出了决定,以累计迟到次数较多、构成严重违纪且已达到可辞退的标准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   被辞退的蔡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她先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双方都不服,于是案件进入了法院。   在法庭上,蔡某提出其每次迟到基本上都只有几分钟而已,并没有影响到工作,在她看来,2024年7月累计69分钟的迟到时间,相对于整个月的工作时长来说微不足道。   蔡某强调,其之所以迟到,主要是手机信号差、WIFI故障、系统异常,还有那个每天早晨电梯厅里拥挤。   蔡某最引人注目的辩解,是她背后的家庭困境,蔡某陈述了自己特殊的生活状况,每天早上,她都要应对家中繁杂的事务,照顾生病的女儿和年迈的婆婆,然后才能匆匆赶往公司。她希望公司能够体谅她的难处,给予一些理解和宽容。   公司的态度则截然不同,公司代表指出,蔡某的迟到问题并非突然出现,而是持续多年的习惯。   公司并非没有给过机会,在发现蔡某频繁迟到后,管理人员曾多次与她沟通,给予明确警示,希望她能够改正。特别是2024年6月6日,公司领导还专门与蔡某进行了面谈。   面谈之后,蔡某6月份的迟到次数确实有所减少,这证明她是可以控制自己的时间的。   但好景不长,7月份蔡某又恢复了频繁迟到的状态,甚至变本加厉。   公司强调,他们对所有员工执行劳动纪律的尺度是一致的,不存在专门针对蔡某的情况。   而且,在办公楼电梯排队的问题上,其他员工也面临同样的困难,但大多数人都能通过提前出发等方式避免迟到。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法院指出,蔡某作为工作十五年的老员工,理应清楚考勤纪律,其在明知电梯拥堵、自身家庭事务繁重等可能导致迟到的因素后,仍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且在经公司警示后,其行为仍反复发生,表明其主观上对基本劳动纪律缺乏尊重。   而蔡某的抗辩理由均不构成免除其遵守纪律义务的法定事由。   一方面,电梯排队是可预见的日常情况,蔡某有义务自行调整通勤时间应对。   另一方面,家庭困难虽值得同情,但属于个人生活范畴,蔡某应主动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而非单方面、持续地以违反纪律的方式来应对,蔡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困难情况正式与公司沟通并获许可。   关键是,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在发现蔡某存在违纪行为后,履行了提示、教育的先行程序,给予其改正机会。   在蔡某未能有效纠正的情况下,公司方作出解除决定,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也体现了惩戒措施的渐进性与合理性,并非突然、严苛的处罚。   法院认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某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正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