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 控 通 告
为加强邓州市2026年普通高考考试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控,严密防范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对高考考试进行干扰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26年6月7日0时起至2026年6月9日24时,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部分空域内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开展“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区域:以下考点为中心的半径1公里范围
邓州市第一高级中学
邓州市第二高级中学
邓州市湍北高级中学
邓州市湍南高级中学
邓州市第六高级中学
邓州市三贤高级中学
邓州市北京路学校
邓州市第一初级中学
邓州市第七初级中学
邓州市第五初级中学
邓州市花洲实验高中
二、禁止飞行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动力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规定。因宣传、医疗、气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6月6日18时前,向邓州市公安局申请,在辖区派出所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四、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飞区域内禁止放飞“孔明灯”。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未经批准飞入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飞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邓州市公安局
2026年6月5日
源自:平安邓州